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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7-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房刑初字第00243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房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通州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3日,被告人姬某某假冒中国兵器总公司第五设计院基建处副处长,以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合同,并承诺在该合同签定后十日内为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引资5000万元,以需要支付前期费用为名,骗取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郭普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姬某某后被事主郭普民扭送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被告人姬某某辩解:他没有和别人说过自己是兵器五院的基建处副处长,签合同不是他签的,他一直在为郭普民联系投资商,他的行为不是合同诈骗。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姬某某虚构自己是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基建处副处长,以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项目开发合作合同,以收取项目评估费为名,骗取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人民币10万元。2006年9月1日,被告人姬某某被扭送归案。案发后,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被骗人民币10万元已由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殷某某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普民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在张坊镇X村建设开发“生命科学旅游城”项目。2005年10月初,程某某带着姬某某、殷某某来他办公室找他,姬某某说自己是兵器总公司第五设计研究院基建处副处长,现在职,和殷某某又成立一个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殷某某任董事长。姬某某说把五院一笔营口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五院大院改造的资金挪用5000万到他公司帐上,和他们公司签订合同投5000万元。2005年10月23日,在他公司办公室,殷某某和姬某某以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他们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没几天,姬某某打电话通知他说五院上会同意了,过几天签正式合同,让他准备10万作为评估费,签合同后10个工作日将5000万打入他们公司帐户,并让他用这个项目作抵押担保,他说行。2005年11月3日,他们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合同。2005年11月10日早晨,他打电话通知姬某某来拿钱。上午11点左右,姬某某、殷某某和程某某来他公司办公室,他把10万元交给姬某某,殷某某打了张收条。姬某某还让他写了个抵押担保。姬某某走时说10个工作日保证将5000万打入他们公司帐户。10个工作日后,5000万资金一直未打入他们公司帐户。他问姬某某款为什么没到位,姬某某说条件还不符合,让他们等着。后来他再打电话,姬某某总说快了,正办着呢,还说出种种借口一直往后拖。2006年9月1日中午,姬某某来他们公司找他要材料,他把姬某某扣住后报案。(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05年5月份认识的姬某某。程某某总叫姬某某处长,聊天当中,姬某某说自己是基建处的,他即认为姬某某是基建处处长,姬某某总是提他们五院有什么资金之类的话,他认为姬某某是五院的,具体是不是他没有调查过。2005年8月初,姬某某说第五设计院大院要进行改造,自己从营口引进了两亿元资金,因为大院内要价太高,无法拆迁,这笔款至今还趴在第五设计院帐上,并说经过自己做工作可以动用这笔款,把这笔款放出去,他说既然有这笔钱,他们为什么不建一个公司,通过他们公司找到合适的项目把这笔钱放出去,还可以挣一笔中介费。他让姬某某当法人,姬某某说自己是在职的,当法人不合适,这样他就当了公司的法人。2005年9月,他从名城兴业公司拿了200万元与姬某某注册成立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他任公司董事长,姬某某任总经理。建立公司后注册资金200万元就撤走了,公司就是个架子。2005年10月初,姬某某让他一起到张坊看个项目,他就跟着姬某某,由程某某带着去了张坊西白岱郭普民的公司。看完现场后姬某某说资金没问题,可以投,当时拿走了郭普民公司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书,由第五设计院帮助评估和设计。2005年10月底,他和姬某某、程某某又去了郭普民的公司,他们以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和郭普民的公司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内容是由他们公司投资5000万元用于开发郭普民公司的项目,当时是他签的字。2005年11月初,他和姬某某、程某某去郭普民的公司签了项目开发合作合同。走之前姬某某让郭普民准备10万块钱作为项目评估费用。几天后,他和姬某某、程某某去郭普民的公司,郭普民将10万元交给姬某某,他以公司的名义给郭普民的公司打了张收条。后来他听说提交到第五设计院的材料不过关,又通过程某某委托大兴城建设计人员重新做了一个报告,还听姬某某说基建处的樊处长已经去过营口了,营口方同意动一亿的款项,并准备给他们公司下授权委托书,第五设计院把这笔款已转到营口的帐上,变成营口直接对他们。2006年5月X号,他问姬某某融资怎么样了,姬某某说营口投资方在搞改制和审计,等审计过后钱就能动,每次他问,姬某某都说还没审计完。姬某某把10万现金从郭普民的公司拿走后先放在公司办公室抽屉里锁上,后来就不知道姬某某怎么支配的这笔款了,他问过姬某某,姬某某说给第五设计院办事用了。他一分钱都没拿。他认识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冯某小康,老冯某小康有1.5亿的资金,他看过资金证明,老冯某小康想通过他们公司找项目,他们给介绍的月坛X号院、佑安门内大街X号院改造工程,后来因为评估问题没有谈成。在与老冯某小康谈的过程某,他和姬某某没有与老冯、小康谈过投资张坊项目的事。(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中旬,大兴北普陀影视城让他找人引资时他认识了姬某某,一个姓朱的介绍姬某某是中国兵器总公司第五设计院基建处副处长,办公地点在广安门中医院北侧,当时姬某某跟他说营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打入第五设计院两亿元用于第五设计院大院改造工程,因拆迁拆不动,营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第五设计院赔偿,姬某某说自己能拆借一个亿,给人投资项目。因当时北普陀被法院查封,他想起郭普民的“生命科学旅游城”项目需要资金,就跟姬某某说了,姬某某说先到郭普民那里考察一下再说。2005年10月初,他拉着姬某某、殷某某、王胜荣一起去了张坊郭普民的公司,把姬某某和殷某某介绍给郭普民。姬某某说他们五院有一笔营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用于他们大院改造工程某资金,可以拆借5000万元给郭普民的项目融资,但郭普民的项目必须经过评估。10月23日,他和殷某某、姬某某去郭普民的公司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11月3日,姬某某、殷某某与郭普民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合同,姬某某让郭普民准备10万元作为项目评估费用。11月10日,郭普民给姬某某打电话说10万元准备好了,他和姬某某、殷某某当天赶到郭普民的办公地点,郭普民给了姬某某10万元钱,殷某某以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义给打了张收条。当时他们还让郭普民给写了抵押担保资产说明,姬某某说10个工作日把5000万打到郭普民公司帐上,他拿走郭普民项目可行性报告书旧版回家修改后交给姬某某,姬某某说拿到五院上会,后来姬某某说这个报告通过了,但该笔款一直未打入郭普民公司帐上,他问姬某某是怎么回事,姬某某说其带王律师去老郭处考察,王律师说企业拆借行为违法,不能投这笔资金了。该笔资金一直未打入郭普民公司帐上,姬某某收郭普民的10万元说是用于做项目评估书,可至今也没做出来,10万元也未退还郭普民。(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份,经殷某某介绍,他认识了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副总姬某某。姬某某说自己是姬某飞的孙子,是13处或15处的处长,看样子背景挺大的。姬某某给他介绍了南礼士路X号院的工程,说X号院要危房改造,缺少资金,当时他是金源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工程某,正在找项目,姬某某就把南礼士路的X号院项目介绍给他们,当时姬某某说能控制这个项目。姬某某让他们拿出资金证明,他把单位1.5亿元存单的复印件给姬某某看,当时他们单位只能出3个亿干这个项目,他们单位怕干不下来,让姬某某给他们单位做一下地上物评估,姬某某一直没有把地上物评估拿出来,后来就没谈成这个项目。当时他们还说要干成了X号院,再用利润投资右安门X号院。他和姬某某没有谈过房山区X镇郭普民的生命科学院项目。(5)证人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简称五院)物业开发中心主任樊振江的证言证实:他们五院大院的楼房属50年代的楼房,需要进行改造,以后需要拆迁建设新楼,物业开发中心主要负责大院改造规划,五院没有筹建处和基建处这两个单位,营口开发公司也没有向他们融资过两亿资金。姬某某不是五院的职工,只是在五院租了一间平房,租金每月800元。他们大院有开发项目,姬某某总介绍别人来谈项目,一个也没谈成过。姬某某经常不来,门老锁着。他们都管姬某某叫姬某。(6)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项目开发合作合同及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抵押担保资产说明证实:2005年10月23日,甲方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与乙方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2005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了项目开发合作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生命科学旅游城”项目,资金使用期3年。甲方自乙方资金打入甲方帐户后,给付乙方考察、评估等费用600万元,甲方以公司资产担保。(7)收条证实:2005年11月10日,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给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出具了“今收到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为办理‘生命科学旅游城’项目融资前期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收条一张。(8)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姬某某不属于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职工,只是在该单位租用平房一间(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X号院四号楼对面)。(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及北京银资诚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情况。(10)报案记录及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9月1日,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经理郭普民报案称被姬某某、殷某某诈骗10万元,并将姬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1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已扣押发还北京市燕山龙业经贸公司人民币10万元。(1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姬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某,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东

人民陪审员隗合群

人民陪审员张振旗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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