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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00590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女,4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于2006年7月6日1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阜成门地铁站门前,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200份,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赃证物照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六十元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6日起至2007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军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小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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