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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0074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女,3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于2006年7月31日,使用其姐姐丁某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市西城区X街X号,销售非法渠道购入的国产真品卷烟2339条、走私烟476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略)元,被西城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乙、张某某的证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北京市工商局出具的北京鲁林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变更资料、北京市西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卷烟明细表、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甲能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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