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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运生,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人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省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运生、被告人职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职某某与被害人刘xx为垫土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职某某用铁锹打在刘xx头部和左腿部。经鉴定刘xx的伤情均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职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职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持铁锹打被害人,民事部分与己无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打架参与人员多,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方陈述,目击证人未指认被告人持铁锹伤害被害人,且被害人的伤情是次日发现,应认定被告人职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职某某与被害人刘xx同为方城县X乡X村贾庄组村民,且为前后邻居。2009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职某某把自家挖沼气的土倒在刘xx家东屋房后,刘xx怕土垫高了往自家屋内进水,就不让职某某往自家东屋后倒土,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职某某用铁锹打在刘xx左腿部,刘xx跑到自家灶火屋拿一把西瓜刀出来砍职某某,被同村村民胡中东等劝开。这时职某父亲职xx上去夺刘xx的刀,在夺刀的过程中职xx的双手被刀割伤。经鉴定刘xx、职xx的伤情均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害人刘x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父刘xx现年48岁,母岳xx现年48岁,被害人刘xx兄弟姊妹3人,子刘xx现年3岁,刘xx现年1岁。被害人刘xx因伤入院治疗15天,医疗费2564.4元,鉴定费800元,根据被害人的伤情恢复情况,酌定恢复期为三个月,每天25元,误工费合计22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一人计算,每天25元,合计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每天各10元,合计300元,残疾赔偿金88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x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x.4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职某某辩解只承认用拳头打刘xx的头了,并承认自己拿个铁锨,但还没打就被不知道谁要过去了。被害人刘xx陈述自己是被职某某和他亲戚两人把我打伤的。职某某和他的一个亲戚将我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职某某又用砖头给我头砸流血了,庄上过来人搂职某某他俩,我就起来往家跑,职某某又掂住铁锨在后边撵我,撵到俺家大门口,职某某用铁锨一甩,打在我左腿上。证人职XX证言证实刘XX是自己丈夫,见职某某拿住铁锨追打刘XX,当时在现场只看见刘XX头上流血,到医院后他左腿使不上劲,一拍片子他左腿骨折了。有证人职XX、海XX、胡XX、胡XX、胡XX、职X、刘XX、赵XX、赵XX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职某某与被害人刘XX发生厮打的事实,有刑事技术鉴定书、伤残鉴定证实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为十级伤残,有现场平面图、人口信息表在卷佐证,有户口底册、诊断材料、鉴定票据等证实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职某某没有持械伤害被害人,直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承认与被害人发生厮打,被害人刘国仓与证人职XX直接指认被告人持锨甩住被害人左腿,又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伤残,造成经济损失x.4元,依法应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鉴于双方为同村邻居,且在本案中互有伤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职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郭庆华

审判员曹方

二0一0年六月日

书记员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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