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某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7-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7150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市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5日、200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刘林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2005年3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出版图书暂定名称《香粉世家》,作者署名“西门”,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誉清稿交付被告,被告于2005年5月31日前出版该作品,最低印数为(略)册,作者的稿酬计算方式为“图书定价×10%版税率×印数,即(略)元,支付时间为出版后90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交付上述作品的誉清稿,2005年6月,被告以知识出版社名义分上、下册出版了该书,名称为《香粉》,图书定价39.8元。鉴于由出版社代扣作者稿费或版税的个人所得税,扣除税款后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略)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稿酬,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稿酬(略)元;偿付自200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与被告签订出版合同的是西门,不是魏某某,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魏某某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2、被告未支付版税具有合理的理由。依据被告与西门的合同,双方共同负有宣传推广图书的责任,被告为履行合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而西门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西门曾明确告知被告根据《香粉》改编的电视剧《香粉世家》将在中央1套或8套黄金时间播出,有鉴于此,被告与西门签订合同出版该书,但电视剧未按西门所述在黄金时间播出,西门也未按约定履行宣传推广义务,最终导致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最低印数。由于西门违约且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版税。3、按照最低印数支付版税没有事实依据。出版合同第11条约定支付报酬方式是图书定价乘以10%的版税率乘以印数,此处的印数应按照印次来计算,并非指最低印数。被告没有按照最低印数向西门支付版税的义务,因而也没有义务支付利息。综合以上理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原告魏某某的笔名为西门,2005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出版《香粉世家》(暂名)达成协议,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原告)授予乙方(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体字本的专有使用权;第六条甲方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誉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10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第七条乙方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略)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第十一条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版税:元(图书定价)×10%(版税率)×印数;第十二条版税结算方式:按印次在出版后90日内向甲方支付;第十五条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90日内按第11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或另行约定付酬方式;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负有宣传推广该作品的责任,以完成第七条约定的最低印数的销售。具体协议另附。

2、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作品,2005年6月1日,被告用知识出版社的名义以上、下册的形式出版了该作品,书名为《香粉》,定价39.8元,实际印数为(略)册。被告应支付报酬为(略)元,应由被告代扣原告稿酬的个人所得税为(略)元。该书出版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3、1979年8月24日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向被告作出(79)出版字第X号文,内容为:同意你社同时用知识出版社的名义出书。1989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向被告作出(89)新出图字第X号文,内容为:经研究,现将你社及知识出版社的出书范围明确规定如下……知识出版社作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副牌社,侧重出版中、小型专业性辞书以及新科学、新技术方面为主的学术性、知识性图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法庭的河北省作家协会会员证、记者证、身份证、居委会证明、图书出版合同、图书《香粉》,被告提交法庭的北京泽明印刷有限公司证明、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文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法庭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魏某某与西门系同一人,且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到庭,被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再有异议。原被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书稿,被告已经出版了图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报酬,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第21条约定共同宣传推广以完成最低印数的销售,具体协议另附。该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原告负有何种宣传义务,且双方没有另行达成具体的协议。在此情况下,按通常理解,原告负有的宣传推广义务应是辅助性地配合被告的工作。故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宣传推广义务为由作为其未完成最低印数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出版报酬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应该结合出版合同的其他相关条款来理解合同的第11条,出版合同第7条已经约定被告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出版原告作品,最低印数(略)册,被告的义务是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少于(略)册的印数。在本案中双方既然约定采用版税的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那么其中的印数应指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印数(略)册。原告依此印数扣除应由被告代扣的作者稿酬的税金部分,向被告主张支付稿酬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以实际印数来计算稿酬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二十四万零三百二十八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金二十四万零三百二十八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六十九元,由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ОО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海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