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上虞威斯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工业区(南湖)。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SEB股份有限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克黎(略)。
法定代表人德洛努瓦·德·拉图尔·达尔戴兹·蒂耶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上虞威斯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威斯特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SEB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威斯特公司于2007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斯特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虞威斯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上虞威斯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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