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犯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办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时,利用其担任永城市公安局侯岭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X之父王某X通过其亲友张XX所送现金x元,案发前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X、张XX、李XX、陈XX、王XX的证言、永城市X组织部文件、永城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及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科办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前已将所收受的赃款全部退还,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郑春玲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О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