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育才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德红,张晓可,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修正文库文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G1-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该中心副总经理,住(略)。
案由:出版合同纠纷
2002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出版发行原告主编的《青春读书课》中学生人生读本丛书,被告与商务印书馆合作于2003年底将该系列读本出版,后又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合作。后双方因稿酬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稿酬(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严某某与北京修正文库文化中心于2002年11月8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终止履行。
二、扣除已付的版税和其他费用,北京修正文库文化中心向严某某支付按照实际印数计算的版税(略).32元(含商务版和北师大版),于2007年7月16日前给付,逾期付款,每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
三、终止合同后,北京修正文库文化中心不能再行加印《青春读书课》丛书,已经印刷尚未售出的图书,由北京修正文库文化中心继续销售,售完为止。
四、北京修正文库文化中心放弃其对《青春读书课》丛书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二千一百四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二千一百四十二元五角(与上述款项同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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