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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36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红星委X组综X号楼X门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1997年5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9月5日。现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5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06年4月2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4月24日14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甘家口大厦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本共计250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吴某某、祁某某、米某某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出售伪造的发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云

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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