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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148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3月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丰台区草桥农贸市场X号“欣园音像店”,无照大肆经营音像制品。2006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光盘时被查获,当场起获各种光盘2000余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谷某某、李某某证言、起获的赃物照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06年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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