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吴某、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地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地区霍邱县X街村。因涉嫌票据诈骗、诈骗于2005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票据诈骗、诈骗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03年3月至4月间,以购买电脑配件为名,在本市海淀区硅谷电脑城,使用加盖伪造印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430元的转账支票,骗取北京安腾英超科技有限公司的(略)个、(略)个、及现金人民币5204元;又以票面金额人民币5765元的转账支票,骗取江某某(女,48岁)希捷40G高速硬盘7块及现金人民币1775元;以票面金额人民币6900元的转账支票,骗取北京四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希捷40G高速硬盘4块、希捷60G高速硬盘2块及现金人民币3240元;以票面金额人民币6850元的转账支票骗取李某雷(男,35岁)、张某(男,27岁)价值人民币3440元的希捷40G高速硬盘6块及现金人民币3410元。现部分赃物已起获。
200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赊购电脑配件的方式,在本市海淀区硅谷电脑城,骗取江某某(女,48岁)希捷40G高速硬盘2块、希捷40G低速硬盘2块,共价值人民币2140元;骗取北京四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希捷40G硬盘7块、希捷40G高速硬盘4块,共计价值人民币6250元;骗取李某雷(男,35岁)、张某(男,27岁)希捷40G硬盘7块、希捷40G高速硬盘4块、希捷60G硬盘2块,共计价值人民币7400元;骗取郭某某(男,33岁)赛扬1.(略)个、奔四2.(略)个、1.(略)个,价值人民币7608元,以上被诈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略)元。
2005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抓获经过、北京裕安同盛计算机配件经营部证明、北京安腾英超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四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崔某某、李某丙证言、被害人江某某、张某、郭某某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伪造的支票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与所犯票据诈骗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2008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千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其中人民币九百二十二元发还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二元发还北京四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李某雷、张某、人民币八百八十六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三、继续向被告人吴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万七千九百一十三元,其中人民币六千九百八十四元发还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一万一千六百一十八发还北京四宏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九十元发还被害人李某雷、张某、人民币六千七百二十二元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