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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56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别名贾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X镇X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以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以牟利为目的,长期贩卖盗版光盘和淫秽光盘。2005年4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X路附近向他人贩卖盗版光盘和淫秽光盘时被民警抓获,共起获光盘2257张。经鉴定,其中2062张光盘系非法出版物,195张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清点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证人李某某证言、身份证明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盗版光盘和淫秽光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二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雷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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