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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郑某乙与郑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俞某戊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7-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98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明云,兴国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钟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钟某丁,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俞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现住赣州铁路电务段。

被上诉人俞某己,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俞某庚,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俞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俞某壬,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俞某戊,身份事项同上,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由被上诉人钟某丙、钟某丁支付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人民币(略)元,该款于2007年12月10日前付清。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同意放弃一审其他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钟某丙、钟某丁支付被上诉人俞某戊、俞某壬、俞某辛、俞某己、俞某庚人民币(略).1元,该款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73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共计(略)元由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承担。

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位礼

审判员张慧珍

审判员温雪岩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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