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诉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现红,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李某甲父亲。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程现红到庭,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与被告李某甲于2005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某随被告生活,但事实上,由于被告及被告的父亲长年在外承揽工程,家中只有李某的奶奶,可以说被告无暇照料女儿。2009年9月15日,其接到四小老师打来电话,说李某在校发生急病,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其就匆忙赶到学校把女儿接到医院,诊断是阑尾炎,经多日输液才治愈。2009年11月份,李某甲将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女儿随原告生活。综上,被告长年在外,根本没有条件照顾女儿,现在女儿已明确不愿再跟李某甲,现请求判决女儿李某变更为原告抚养并被告李某甲一次性给付生女抚养费x元。

被告及代理人对变更为原告抚养生女没有异议,只是对抚养费的给付时间有争议,主张生女李某到十九岁时,才出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8日,赵某某与李某甲协议离婚,约定生女由李某甲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生女抚养费100元。2010年元月6日,李某甲起诉赵某某,请求判令赵某某给付李某甲生女抚养费4700元及判令生女李某归赵某某抚养;2010年4月7日李某甲撤回起诉;2010年4月9日赵某某将李某甲起诉,要求将生女李某变更由其抚养,并李某甲支付抚养费x元。另查明,李某出生于2003年4月20日,现随原告赵某某生活。被告李某甲长年在外搞工程,系建筑行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生女李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的起诉状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本着有利于生女健康成长及生女现生活状况的原则,要求将生女变更由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理人辩称待李某年满十九岁时,才支付抚养费的意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故该辩解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生女李某变更由原告赵某某抚养;

二、被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赵某某生女抚养费x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请和答辩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某桥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