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樊某某抢夺案

时间:2007-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071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别名:樊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抢夺罪,于200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于2006年12月25日1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四环工大桥东南角,趁被害人周某(女,33岁,北京市人)打电话不备之际,夺取周某诺基亚牌880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且所抢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某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抢夺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金伟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