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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岳民一初字第0907号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先、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7年2月8日16时45分,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观沙岭茶子山安置小区X路上行驶,遇被告驾驶无证拖拉机,双方相撞,致原告受伤。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和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计算原告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略)。51元,请求法院按照双方负同等责任即各50%的比例,判令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略)。7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驾驶刹车制动性能不好的三轮摩托车从陡坡下行,与被告驾驶的拖拉机相擦,然后自己撞上水泥墩上受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关于赔偿问题,被告不是不愿意赔偿,而是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8日16时45分,原告刘某某驾驶无牌的三轮摩托车在观沙岭茶子山安置小区内一狭窄陡坡路段由北往南下坡行驶,恰遇被告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的拖拉机在该地段由南往北上坡行驶。由于双方忽视交通安全,在两车相会时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左侧相擦,原告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又撞上右边的水泥墩,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经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现场勘察、检验认定原、被告双方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某某受伤后,先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和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5天,在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4天,共用去医疗药费(略)。57元,原告刘某某家中有二个子女需要抚养(儿子刘某11岁,女儿刘某15岁)。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刘某某提出伤残等级、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的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刘某某已构成十级伤残,其十级伤残赔偿金为(略)。94元,且尚需后续治疗费(略)元。案发至今,被告周某某未进行任何赔偿。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病历及诊断书、住院及医疗门诊发票、伤残鉴定结论书、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造成两车相撞其中原告刘某某受伤的后果,经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勘察、检验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应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刘某某赔偿范围、标准及数额,本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相关统计数据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确认如下:1、医疗费(略)。57元,2、鉴定费1104元,3、十级伤残赔偿金(略)。94元,4、伙食补助、营养费216元,5、住宿费360元,6、护理费270元,7、误工费6612元,8、后续治疗费(略)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1378元,10、交通费1200元(酌定),11、精神抚慰金(略)元(酌定),以上原告刘某某赔偿费用共计(略)。51元,按同等责任双方各承担50%责任,被告周某某应赔偿(略)。7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略)。76元。

如果被告周某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25元,被告周某某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立文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先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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