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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邸某某,男,现年32岁,捕前任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山东德州分公司经理。

辩护人周某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邸某某担任未来农业德州分公司经理期间,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李某某等39人,非法吸收资金x元,至案发时造成x元无法返还。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等39位集资群众的陈述,证人吴某某、丁某某、修某、赵某甲、方道胜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及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认为,被告人邸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邸某某非吸收存款的决策者,仅为执行者,非法所得用于投资于未来农业,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邸某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某为了经营大豆种子的需要,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某加入该公司,并于2005年8月19日,由丁某某负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某、修某、方道胜、魏旭霞、丁某某。法人代表吴某某,五人预谋以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3000万元。吴某某、方道胜、修某、丁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认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的资金近8亿元。200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邸某某任未来农业德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在没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铒,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李某某、赵某乙等共计39人非法吸收资金176万余元,至案发时造成155万余元无法返还。被告人邸某某从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用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邸某某供述,2006年12月底,经朱宇(曲阜办事处负责人)介绍加入未来农业有限公司,任德州办事处主任,未来农业给了一份授权书。按公司要求,在德州开展了产品销售、原始股入股、半年的借款协议这三种业务,总共发展了30个客户左右,总共集了180万元左右。

2、被害人李某某、赵某乙等39位集资人员的陈述证明,在邸某某的宣传鼓动下,向未来农业投资共投入资金176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55万余元无法返还。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乙等39人与未来农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收据证明,以上被害人等先后向未来农业共投资176万余元。

4、证人吴某某、修某、方道胜、魏旭霞、丁某某证明,在成立未来农业后,预谋以高额利润作回报,向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的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5、被告人邸某某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用的票据证明,邸某收存款后,在未来农业领取费用10万余元。

6、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未来农业公司未在银监部门注册。

7、评估结论书、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未来农业吸收资金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辩被告人邸某某系从犯的问题,经查,受未来农业的授权,被告人邸某某担任未来农业山东德州市服务中心负责人后,按未来农业的要求,积极在德州市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人员宣传未来农业的集资方式,宣扬未来农业投资回报率高等虚假情况,先后鼓动了39余位被害人参加未来农业的集资,并在未来农业领取了高达10万余元的服务费用,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而非次要、被动的,因此,辩护人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邸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余萍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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