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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忠与赵某某、侯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

上诉人陈某忠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侯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赵某某、侯某某夫妻二人将登记在侯某某名下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赵某某的舅舅陈某某,委托陈某某为其贷款,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书面承诺:“将房产证交给陈某某作贷款抵押”。陈某某于2008年4月22日向白某某借款x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5月5日向白某某借款x元,约定期限7个月,月利率1.5%。两张借据上均注明以侯某某房产抵押担保。陈某某于2008年5月10日转交给赵某某、侯某某x元,其余x元称丢失了,赵某某给陈某某出具了1张x元的收据。2008年11月19日,赵某某、陈某某与白某某进行结算,赵某某偿还白某某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收回了两支借据。2008年5月10日,陈某某向白某某借款x元,出具了欠据;2008年11月19日陈某某以欠白某某利息款和好处费,又给白某某出具了1张x元的欠据,两张欠据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白某某向赵某某、侯某某索款时,二人以未借该两笔款为由拒付,白某某遂涉诉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13万元,赵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2008年11月22日,银川晚报A2版刊登了侯某某房产证遗失声明。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诉称陈某某欠其x元,陈某某亦认可,故对白某某要求陈某某偿还其x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白某某诉请赵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虽持有侯某某的房产证,但不能证明有抵押担保的事实,且该房地产抵押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其与赵某某、侯某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其要求赵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由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白某某人民币x元。驳回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陈某某承担。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向白某某借款三次共计28万元,均有侯某某的房产证作为抵押。28万元中两笔合计20万元,其给了赵某某、侯某某18.6万元,二人出具18.6万元的收据,另一笔是8万元,全部给了赵某某、侯某某,二人出具了8万元的收据,两张收据均在2008年11月19日算帐时交给了赵某某、侯某某。但赵某某、侯某某仅支付了其中的2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还有8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另外,这8万元的利息和原来给白某某承诺的好处费等计5万元,其也给白某某出具了欠条,也应由赵某某、侯某某支付。赵某某、侯某某的房产证一直在白某某手中,还有二人亲笔书写的以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承诺,故二人应对剩余的8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二审改判赵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赵某某、侯某某答辩称,只从陈某某处拿到了18.6万元的贷款,已经在2008年11月19日按20万元连本带息还给了白某某。陈某某给白某某出具的8万元及5万元的欠条二人没有借过钱也不知道这回事。在2008年11月19日还那20万元贷款本息时,已经将抵押的房产证和两支欠据收回了,但当天晚上发现房产证不在了,所以2008年11月22日,在银川晚报A2版刊登了侯某某房产证遗失声明,后来才知道是陈某某偷去抵押给了白某某。

被上诉人白某某答辩称赵某某、侯某某的房产证一直抵押在其手中,二人应对剩余8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一支5万元欠条是陈某某给其出具的利息及好处费,赵某某、侯某某并不知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陈某某从白某某处贷到的8万元是否转交给了赵某某、侯某某夫妇。陈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交了此款,赵某某、侯某某亦不认可收到此笔款,故陈某某请求赵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给白某某所出具的5万元的欠据,赵某某、侯某某并不知道,其请求赵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陈某某上诉称贷款时有赵某某、侯某某夫妇的房产证抵押和二人亲笔书写的以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承诺,因房产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此8万元贷款条据上并未注明用此房产证抵押担保,故其认为赵某某、侯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玉荣

审判员郝宏图

代理审判员惠东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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