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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案

时间:2007-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030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X村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4月至5月间,以能低价办理公交一卡通为名,骗走王某某(女,26岁,北京市人)等人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4万某元。后被告人刘某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刘某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法庭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当庭否认自己诈骗他人财物。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编造自己能够办理价格优惠的公交一卡通的事实,先后从王某甲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略)元,从穆某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600元,从陈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900元,从王某丙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略)元,从和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略)元,从王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略)元,从郑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略)元,从李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内含马淑新500元、王某均500元、王某平500元和某红艳600元),从李某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从管某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苏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600元,从王某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2200元(内含朴京花600元、高福君500元),从曹炜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李某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从刘某琼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甄某某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张某丁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600元(内含李某君600元、林玉芳600元、王某婷600元、张桂英600元和某丽600元)。被告人刘某后将上述所骗钱款共计人民币(略)元全部挥霍。2006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刘某购买的中华轿车1辆(车号京(略),发动机号为(略),车架号为(略))、该车行驶证、车钥匙(带遥控器)以及被告人刘某的台式电脑1套(自攒机)、(略)牌打印机1台(已坏)、人民币1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刘某通过被害人王某甲骗取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某证实:2005年7月,王某甲通过万某某认识了刘某。当时刘某自称在937公交车队上班,能够办理公交内部的乘车证。2005年10月份,王某甲通过刘某为朋友办理了8张乘车证。后来其他朋友知道王某甲能够办理乘车证后,也陆续找王某甲帮助办理。王某甲都是通过刘某给办的。这些乘车证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什么大问题,偶尔有人的乘车证被扣了,刘某也能要回来,所以王某甲就相信刘某。2006年4月份,刘某说乘车证要换一卡通,有旧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能办3张一卡通,每张卡充值1000元。没有乘车证的人交600元能办卡。于是王某甲在4月10日,把20多人的钱共计(略)元交给刘某,刘某在7张收条上签了字,并答应在5月底或6月初把卡给王某甲。但是后来他一直也没有办好。另外,王某、王某丙、和某、陈某直接和某某联系过办卡的事。

2、被害人穆某某的陈某证实:2006年4月初,穆某某在单位看到同事王某甲等人在办理一种公交一卡通,是一个叫刘某的人来单位给办理。经询问,刘某告诉穆某某说每人交600元可以办理3张一卡通,每张卡内充值1000元,6月底能够办好。4月14日,穆某某交给刘某600元,刘某还给写了收条。6月15日,王某甲说刘某是个骗子。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证实:2005年10月,陈某通过单位同事王某甲办理了3张乘车证,王某甲说是通过她的朋友刘某办理的。2006年4月,通过王某甲的介绍陈某认识了刘某,刘某到单位给大家办理公交一卡通。当时刘某说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可以办理一卡通,没有乘车证的人要交600元。于是陈某就联系了单位有乘车证的刘某秦和某晶以及没有乘车证的李某春、梁磊、黄银山、王某利,加上自己的钱,一共是3900元交给了刘某,刘某给写了收条。后来公安局的人找王某甲,王某甲又告诉了陈某,才知道刘某是骗子。

4、被害人和某某陈某证实:2005年10月,和某听同事王某甲说可以办理公交内部的乘车证,坐车不用花钱。于是和某就通过王某甲为16人办理了乘车证。其中有一些乘车证在使用中被没收。2006年4月,王某甲说乘车证要作废,更换一卡通。每张卡交500元可以办理充值2000元的卡。当时王某甲说她办的卡特多,就把刘某的电话给了和某,然后和某通过电话和某某联系办理公交一卡通的事。刘某说以前办理过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可以办理一卡通,没有乘车证的人需要交纳600元。和某觉得在办理乘车证时刘某还是有信用的,而且也不知道乘车证是假的,所以就相信刘某能办理一卡通。于是和某联系了60个办卡的人,并收取了这60人的钱分两次交给了刘某,刘某都打了收条。60人里有43人是交600元的,17人交500元。还有4人办乘车证的时间较晚,所以刘某就答应为他们免费办卡,收条上只有他们的名字,但是他们没有再交钱。这些钱都是刘某到和某某单位来收取的,第一次和某给了刘某(略)元,第二次给了刘某6600元,都是现金。刘某答应在2006年6月15日前把卡办好。

5、被害人王某丙的陈某证实:2005年底,王某丙通过单位同事王某甲为自己的同事办理了乘车证,2006年1月,王某丙觉得乘车证确实挺方便,就让王某甲为自己也办理了一张。2006年3月底,王某甲说乘车证不能用了,要换乘公交一卡通,此卡也是给公交公司内部人办的,交600元就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王某甲还把刘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王某丙,让王某丙自己联系办卡的事。通过电话联系,刘某说办卡的人越多越好,每10人还可以优惠50元。于是王某丙就联系了9人,算上自己的一共4950元于2006年4月10日交给了刘某。由于王某丙的乘车证是刚办的,所以刘某就没有再收王某丙的办卡费。5月11日,刘某再次到王某丙的公司,从王某丙处又收走了12个人共计6600元的办卡费。同时刘某答应在5月底或6月初把卡办好。但是一直也没有办成。每次收钱,刘某给王某丙都写了收条。

6、被害人张某丁的陈某证实:2006年4月初,张某丁以前的同事王某丙打电话给张某丁说他有一个朋友能办理公交一卡通,交600元就能买充值3000元的卡。张某丁等同事觉得不太可能,就没有办理。后来以前的同事王某甲又来电话问为什么不办,还说办卡很划算,并给了张某丁一个叫刘某的人的电话,说刘某是直接办卡的人,让张某丁直接和某某联系。于是张某丁就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到公司来。后来刘某到公司,说他在公交公司有人,肯定没有问题。后来大家决定一人先办一张卡。4月14日刘某又到公司来收费,一共收了张某丁、李某军、林玉芳、王某婷、张桂英、张丽6个人的3600元,他承诺在5月底、6月初把卡送来。5月底张某丁还催他,他说要等到6月15日,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7、证人孟薇薇的陈某证实:2005年10月,同事王某甲称通过朋友可以办理公交公司内部的乘车证,乘车不用花钱。于是孟薇薇就委托王某甲办理了一张乘车证。在使用中也没有发现问题。2006年4月,王某甲说乘车证不能再用了,可以办理一卡通,并说交500元就可以办理3张公交一卡通,每张卡内有1000元。2006年4月10日,王某甲的那位朋友刘某到孟薇薇的公司来办卡,于是孟薇薇就把自己的500元、亲友佟姗的500元、郑某的600元、赵日成的600元,共计2200元亲手交给刘某,当时王某甲也在场。

8、证人宫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至11月间,宫某某与同事王某甲一起乘地铁时,看到王某甲用了一个证件就没有买地铁票,于是询问如何办理该证件。王某甲说是通过一个朋友办理的,一张乘车证300元,她可以帮助宫某某也办理一张。后来宫某某就交给王某甲600元,托王某甲帮助办理两张乘车证。不久,王某甲就交给宫某某两张乘车证。宫某某在使用中也没有发现问题。2006年4月,公交系统要改一卡通,王某甲又说她的朋友还可以办理一卡通,交500元就可以办理1000元的一卡通,于是宫某某就给了王某甲500元,准备办理一张一卡通。

9、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侯某某交给王某甲人民币500元,委托王某甲帮助办理公交一卡通。

10、证人毛某戊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同事王某甲说她的一个朋友叫刘某,可以办理公交公司的乘车证,每张300元。于是毛某戊交给王某甲300元,后来王某甲把乘车证交给毛某戊。2006年,乘车证要作废,王某甲说交500元可以办理3张一卡通,每张卡里有1000元,于是毛某戊就把500元交给王某甲,让帮着在办理一卡通。

11、证人冯某己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听说单位同事王某甲可以办理一种乘车证,坐车不用买票。于是冯某己就找到王某甲,王某甲说她的一个朋友能够办这种证件。于是冯某己就把自己和某友孙宾的共600元钱交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把2张乘车证交给冯某己。冯某己使用该证件乘坐过公交车。2006年4月初,王某甲说乘车证要换成一卡通了,有乘车证的交500元就可以换成一卡通。没有乘车证的人办一卡通要交600元。5月10日,王某甲的朋友刘某到单位来办理一卡通,于是冯某己把孙宾的500元还有另外三个朋友的1800元,共计2300元交给了刘某。但是刘某没有给打收条。

1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同事王某甲说可以办理公交公司内部使用的一种乘车证,坐公交车和某铁不要钱,每张证300元。于是胡某某办了2张。后来胡某某又帮着5个朋友也办了乘车证。2006年4月,王某甲说乘车证要作废,统一换成一卡通。有乘车证的每人再交500元就可以办理三张一卡通,每张卡里有1000元。没有乘车证的人办理一卡通要交600元。于是胡某某又和某他朋友说了,后来胡某某把5400元交给王某甲,帮助办理11人的一卡通。其中交纳500元的人是胡某某、王某鑫、侯某某、甄某超、刘某杰、罗蓉;交600元的人有程凤英、师磊、师志昆、赵文华。后来王某甲说刘某做的乘车证是假的。

(二)、被告人刘某通过被害人王某骗取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别名王某秋)的陈某证实:2005年10月,王某通过同事王某甲办理了乘车证,后来王某通过王某甲认识了能办证的刘某,也开始为同学、朋友办理乘车证。到了2006年4月,刘某说乘车证不能再用了,但是可以办理一卡通。办卡仍然要交钱,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可以办卡,没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600元可以办卡。但是王某在帮助别人办理一卡通时,每人多收100元。其中只有4个同学每人只收500元。王某一共帮26人次办理一卡通。其中2006年4月11日收到陈某癸单位的两人交来的5600元,王某将其中的800元扣留。另外还有一个同学交了500元,王某扣留其中100元。这样一共把5200元交给刘某。此外,王某还收了同学毛某交来的2700元,王某扣留了500元,把其余的2200元和某学姜某交来的2000元一起在4月10日给了刘某。另外,王某还收了同学贾某某的5000元,王某扣了其中的500元后,把其余4500元汇到刘某的银行卡上。这几次刘某都给王某写了收条。再有就是毛某庚弟弟给王某的账上汇了700元,王某一直没有给刘某。刘某说过他认识公交内部的人,乘车证都是真的,所以王某一直认为刘某有能力办理一卡通。但是王某从中收佣金的事刘某不知道。王某一共收取了2100元的佣金。

2、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同学王某说能办理公交公司内部的乘车证,于是姜某就交给王某300元,还收取了朋友李某、李某、任雅丽、耿玉平、耿玉杰的钱,让王某办理乘车证。当时不知道乘车证是假的。2006年4月初,王某说乘车证要换成一卡通了,还说每人交500元就可以办理3000元的一卡通。然后姜某和某健、李某、任雅丽每人交500元通过姜某把2000元给了王某。

3、证人毛某庚证言证实:2005年10月左右,听说同学王某能办理乘车证,坐公交车和某铁就可以不用花钱了。于是毛某又和某他人说此事,并把王某的电话告诉他们,这些人就通过王某办理了乘车证。2006年4月,王某说以前办的乘车证不能用了,要更换一卡通,每人交700元就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毛某就收集了4名同事、弟弟张晨加上自己的钱共计3400元交给王某办卡。后来毛某庚大姨陈某癸又给她的同事办理8张卡,是他们自己找王某联系的。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左右,同学王某说可以办理公交系统内部乘车证,坐公交车就不要钱了。于是贾某某就把400元钱交给王某。之后贾某某又帮着5名同事办理了乘车证。2006年5月,王某说乘车证要作废了,但是可以办理一卡通,每人交700元就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有乘车证的人600元就可以办。于是贾某某就收集了8个人的钱,一共5000元交给王某办卡。王某给贾某某写了收条。

5、证人冯某辛、祖某某、陶某某、王某壬、陈某癸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10日,陈某癸的外甥女毛某说她的一个同学可以办理公交一卡通,交700元可以办理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陈某癸就把此事告诉了同事冯某辛、祖某某、陶某某、王某壬等人。后来冯某辛、陶某某、陈某癸、祖某某等人都交了钱准备办理一卡通。4月11日,冯某辛和某某某带着钱按照事先的约定,到了陈某癸外甥女的同学王某的办公地点,把钱交给了王某。王某还说5月底可以办理完毕。其中陶某某和某某壬各办理了2张卡,每人交了1400元,其余的人各自交了700元。

(三)被告人刘某通过被害人郑某骗取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郑某某陈某证实:2005年郑某通过彭晶伟办理过乘车证,后来彭晶伟说乘车证是通过刘某办的。2006年3月,郑某找刘某询问办理一卡通的事,刘某说有乘车证的人每人再交600元,就可以办理3张一卡通,每张卡里有1000元。于是郑某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其他人,先后有121人让郑某帮着办卡,郑某一共收了(略)元,扣下(略)元,其余(略)元分4次交给刘某,其中三次都是直接给的现金,刘某都给写了收条,最后一次的1800元是通过银行把钱打给刘某的账户里的。郑某打算把扣下的(略)元,等收到卡后再给刘某。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范某某听郑某说她能办到价格优惠的公交一卡通,花600元能买到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范某某就让郑某帮着购买21张卡,并交给郑某(略)元。同单位的田某也让郑某帮着购买36张卡,田某某钱是通过范某某转交郑某某。当知道出问题后,范某某让郑某补了收据,收据上把范某某和某某某钱数写在一起了,一共是57人共计(略)元。范某某的钱是通过银行转到郑某某账户上的。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单位同事郑某告诉冯某某能办理公交一卡通,说600元能充值3000元。冯某某觉得很优惠,就凑了31个人,收了(略)元分三次给了郑某。但是卡一直没有办回来。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郑某说她公交公司内部有熟人,能办公交一卡通,用600元就可以购买3张卡,每张卡内有1000元。于是张某某就交给郑某1200元准备购买2套卡。在2005年,张某某看见郑某和某某一起在单位收同事的钱说是办卡。

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4月,田某听范某某说郑某能办到公交卡,交600元就能买到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田某通过范某某交给郑某(略)元,准备购买36个人的卡。这些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郑某账户中的,范某某给田某看过银行转账单。出事后知道帮着郑某办卡的人叫刘某。

6、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万某某通过同事黄祥慧知道刘某能够办理一种乘车证,交300元办证坐公交车和某铁就不用再花钱了。于是万某某就找刘某帮着办了一张乘车证。后来万某某的朋友也找万某某帮着办乘车证。2006年3月,万某某听说公交公司要改用一卡通了,就打电话询问刘某。刘某说有乘车证的人再交500元就可以换3张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没有证的须交600元才能办卡。于是万某某交给刘某3000元,为6个人办卡。当时刘某也没有写收条。

(四)、被告人刘某骗取其他人财物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实:2006年3月,同事万某某说她的朋友刘某能够办理公交卡,每人交600元就可以办3张公交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以前办理过乘车证的人交500元就能办卡。4月初,刘某到李某某公司办理购买公交卡的事。4月11日,刘某到李某某单位收钱,李某为家人以及两个客户购买了公交卡,一共交了1600元。因为当时交钱的人多,给每人打收条也麻烦,李某把一些交过钱的人列了两张名单,一张9人的,一张是5人的,上面有交纳的钱数,然后刘某在上面签字确认。收条由李某统一保存。刘某答应在6月底交卡,后来才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苏某某陈某证实:2006年4月初,苏某听刘某琼说以前的同事刘某能办理公交卡,花600元就能办3张卡,每张卡内有1000元。4月13日,苏某把600元办卡费交给了刘某。

3、被害人刘某琼的证言证实:2005年刘某琼从刘某处办过一张乘车证,2006年4月,万某某说刘某能办公交卡,有乘车证的人每人交500元就能买3张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于是刘某琼就在4月中旬把500元给了刘某。因为当时办卡的人很多,刘某收完钱后给大家集体打的收条(即李某提供的收条)。刘某说5月中旬至5月底能交卡。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实:2005年12月左右,李某某见到公司同事有人用八方达客运公司的乘车证乘公交车,就询问如何办车证。同事万某某说可以帮着办。于是李某某就给万某某300元和某片,不久就拿到了乘车证。2006年4月至5月间,公司的同事说车证要作废了,以后可以办公交卡,李某某还收了5个朋友的钱,答应帮着买卡。2006年4、5月间的一天上午,办卡的人到李某某的公司,李某某认识该人,他原先也是这个公司的,叫刘某,后李某某和某多同事就把钱交给刘某。刘某收钱后给李某某写了收条(在李某提供的收条中)。李某某一共交给刘某3000元。

5、被害人甄某某的陈某证实:2005年甄某某听万某某说刘某能办理乘车证,于是甄某某把300元交给刘某,让刘某为甄某某的客户办理了一张乘车证。后听客户说乘车证被没收了。2006年4月,刘某到甄某某的公司说能办公交卡,而且价格优惠,说交500元就能买充值3000元的卡,于是甄某某就交给刘某500元让他帮着办卡。刘某给甄某某写了收条(在李某提供的收条中),答应5月底或6月初送卡。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实:刘某以前是王某某的同事,2006年4月,刘某到王某某的公司来说能办理公交卡,交500元就能用一年,以后他还负责充值。于是公司好多同事都买了。王某某也跟着买了4张卡。王某某是分两次给的钱,都是把钱交给李某,由李某交给刘某。第一次4月11日王某某交了1700元,其中包括自己的和某京花、高福君的,李某交钱时王某某在场。第二次王某某交了500元。这些钱刘某都写了收条,由李某统一保管。刘某开始说6月份能拿卡,后来又说7月份能办好。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调查,王某某才知道被骗了。

7、被害人管某某的陈某证实:2006年1月,管某某听单位同事王某甲说能办理乘车证,于是交给王某甲300元办了乘车证。4月10日,管某某看到单位会议室里有很多人,后知道王某甲的朋友来单位帮着办理公交卡,有乘车证的人交500元就可以换一张公交一卡通,于是管某某交给办卡人500元,办卡人给写了收条。这时管某某才知道办卡人叫刘某。

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实:刘某以前与李某某是同事,2006年4月,刘某到李某某公司说自己能办理比外面优惠的公交卡,于是李某某交给刘某1000元,准备办两张卡。当时收条与李某某收条开在一起了。后来李某某又交给刘某600元办卡费,刘某当时直接给李某某写了收条。刘某答应在5月底或6月初交卡。当时有很多同事都交钱办卡了。后来就找不到刘某了。

10、被害人曹炜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刘某在曹炜的公司对大家说他能办理公交卡,500元一张卡,过几天他过来收钱。4月11日,刘某到曹炜的公司,曹炜和某他同事共8人一起把钱交给了刘某,刘某也在写有8人的名单上签了字。同时刘某承诺6月底交卡。

11、证人彭晶伟的陈某证实:2005年11月,彭晶伟从同事黄祥慧处得知刘某能办理乘车证,就找刘某给自己和某居朋友等办证。2006年4月,刘某说乘车证要作废,但是可以办理一卡通,然后彭晶伟先后把17个人的钱共计8000元交给刘某,刘某都没有给打收条。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份,王某某从万某某处得知刘某能办理乘车证,还从同事王某甲处看到过乘车证,于是就打电话给刘某,让他帮着办了几张乘车证。2006年4月,王某某的乘车证被地铁的验票员没收,但是王某某的其他朋友还在使用。后来刘某说公交要办一卡通了,有乘车证的人交500元就可以买到3张卡,每张卡里有1000元。没有卡的人交600元可以买卡。于是王某某拿出600元又收了以前办乘车证的3个朋友的1500元共计2100元交给刘某,刘某没写收条。

(五)、其他书证

1、收条,证明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交来的办车卡费人民币5200元。

2、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收到王某交来的9人办车卡费4200元。

3、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甲交来的5人(收条内注明为佟姗、毛某戊、赵日成、郑某、孟薇薇)办卡费2700元。

4、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甲交来的办车卡费5400元(收条内注明为胡某某单位)。

5、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甲交来的办车卡费1100元(收条内注明为宫某某、谭悦)。

6、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甲交来的办车卡费1200元(收条内注明为王某宇、庞振宏、庞振华)。

7、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甲交来的办车卡费600元(收条内注明为钟泊)。

8、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甲交来的办车卡费1700元(收条内注明为刘某京、陈某、李某平)。

9、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王某甲交来的办车卡费1100元(收条内注明为孟繁锦、杨帆)。

10、收条,证明2006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收到“李某会”给“郭玉贵”办的车卡费人民币600元。

11、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管某某交来的办车卡费人民币500元。

12、收条,证明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收到穆某某的办车卡费人民币600元。

13、收条,证明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收到苏某交的人民币600元。

14、收条,证明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4月14日收取人民币共计3600元(收条内注明李某君600元、张某丁600元、林玉芳600元、王某婷600元、张桂英600元、张丽600元)。

15、收条2张,证明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4月20日、4月25日和5月16日从郑某处共计收取办车卡费人民币共计(略)元。

16、收条2张,证明2006年4月10日和5月11日被告人刘某从被害人王某丙处共计收取办车卡费人民币(略)元。

17、收条,证明2006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从被害人陈某处收取人民币3900元。

18、收条,证明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收到办车卡费人民币7200元(收条内注明马淑新500元、王某某600元、朴京花600元、高福君500元、李某某500元、王某均500元、曹炜500元、李某某3000元、王某平500元)。

19、收条,证明2006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收取办车卡费人民币2700元(收条内注明李某600元、邓红艳600元、甄某某500元、刘某琼500元、王某某500元)。

20、收条2张,证明2006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从和某处收取人民币(略)元、2006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从和某处收取人民币6600元。

21、文检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提交的上述收条中,署名“刘某”的签字为被告人刘某所写。

22、收条,证明王某于2006年5月13日收到“贾某”交来的办卡费5000元。

23、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2006年5月13日王某存入被告人刘某账户内人民币4500元。

2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证明2006年5月18日郑某从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卡号(略))中将人民币1800元划至刘某账户(卡号(略))内。

25、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6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26、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刘某的住处依法搜查后,查出被告人刘某伪造的乘车证和某车证底卡、伪造的乘车证票花、伪造的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证件专用章、做乘车证的人员照片、人民币100元、伪造乘车证用的电脑、软件、打印机等物品。

27、物证和某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的情况。

28、机动车详细信息和某动车行驶证,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中华牌小轿车,所有人为刘某,车牌号为京(略),发动机号为(略),车架号为(略),初始登记日期为2006年4月19日。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4年5月,刘某开始为他人伪造公交公司员工内部使用的乘车证。2005年9月,刘某先后结识了王某甲和某莹,然后又为王某甲和某莹伪造了20余张乘车证。2006年3月,公交公司开始办理一卡通,刘某就想通过这个机会再骗点钱。于是就向原来办理乘车证的人谎称自己能够低价办理一卡通,每人只要交给刘某600元就能拿到内存3000元的一卡通,并承诺在2006年6月15日能把卡办好。而实际上,刘某没有办理一卡通的能力。通过这种方式,刘某骗取了几十人的钱款,骗的钱数已记不清,且已经全部花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自己能够低价办理公交一卡通的事实,先后骗取多人钱款,且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为自己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没有办理一卡通的能力,仍然以此为名收取数额巨大的办卡费用,且在收取费用后短时间内即全部予以挥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以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确,并具体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应当依法予以退赔。现扣押现在案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系被告人刘某的个人财物,物品变卖后的钱款和某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00元,应当用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的其它物品,经查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本院退回公诉机关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某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某(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一万某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三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一万某千五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和某人民币三万某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万某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五万某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内含马淑新500元、王某均500元、王某平500元和某红艳6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一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内含朴京花600元、高福君500元);退赔被害人曹炜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琼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甄某某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内含李某君600元、林玉芳600元、王某婷600元、张桂英600元和某丽600元)。

三、在案之中华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略),发动机号为(略),车架号为(略),附行驶证一个、带遥控车钥匙一把)以及电脑一套(自攒机)、(略)牌打印机一台(已坏),变价后与在案之人民币一百元用于上述赔偿。

四、在案之临时乘车证、乘车证季度印花、电击器、乘车证底卡、乘车证、乘车证票花、照片、印章、胶版印刷母版、电脑软件盘以及从王某处扣押的人民币二千八百元,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旭晖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梁茜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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