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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达熙(中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时间:2003-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1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焱,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达熙(中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达熙公司”)、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都公司”)票据纠纷两案,本院于200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万都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该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达熙公司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曾承接由达熙公司分包的上海万都中心大厦部分工程,该大厦业主为被告万都公司。原告依约完成施工,达熙公司于2002年7月15日将两张出票人为被告万都公司,并由达熙公司背书的支票交给原告以支付工程款。支票号码分别为(略)、(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7,739.27元、人民币90万元。但原告将上述两张支票解入银行后均遭退票,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1,057,739.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分期支付欠款及诉讼费(X号、X号两案)合计人民币78万元。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已实际支付),余款人民币68万元自2003年2月起,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每个月底之前分别向原告上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款项,直至还清,原告上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须于收款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二、如被告上海万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向原告上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全额欠款人民币1,057,739.27元(但需扣除已付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两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75元,原告上海迪高建材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执行上述款项;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英

代理审判员刘琳敏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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