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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盗窃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5月3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鲁某某约合陈友德、聂书提伙同白文保、刘某某等人盗窃河南油田采油五队油井原油4.55吨,价值277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王××、李××的证言,价格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的一天下午,唐河县X乡X村的邢自远(已判刑)李久奇约合河南油田试采公司采油五队职工刘某某(已判刑)预谋盗窃原油。当晚11时许,邢自远、刘某某携带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队七号计量站西侧的X号抽油井,打开井口堵头将原油放出,刘某某、邢自远、白文保(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鲁某某等人,鲁某某约合陈友德(已判刑)、聂书提,盗装原油4.55吨,价值277T蟆珊子陌N⒈稀孕蹲了驮擞皆焙”媸粼醒钍毖W镇王玉生处销赃,鲁某某分获50元。

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证实其管理的X号油井在1999年底多次被人将油井堵头打开盗走原油。证人王××证实1999年11月的一天,白文保、邢自远拉原油卖给自己。同案人邢自远、白文保、刘某某、陈友德供述了其结伙鲁某某盗窃130余袋原油的犯罪事实,以及河南油田物价科价格鉴定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鲁某某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够自首,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郑亚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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