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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现红,周口市川汇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刘立杰,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现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份,原、被告协商由被告为原告建造房屋及院墙,而被告施工不按照约定,不但将建设的过道平房三间与原有主房不平行错位80厘米,而且在楼梯、院墙等多处出现断裂和裂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被告的严重违约和过错行为致原告的过道平房需要重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建损失x.9元,或要求被告对承建的房屋予以重作。

被告辩称:在被告起诉原告追要建房款一案中,原告已就房屋的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后因未交反诉费用,法院按撤回反诉处理了,故原告已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应再另案诉讼;被告建房是按照原告方的指示所为,建房错位的事实是原告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所承建的房屋不能居住,需要重建,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房屋重建损失或予以重建。综上,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3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建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为原告承建围墙和房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同时约定了建造房屋和围墙的面积和价格。协议订立后,被告进行了施工,完工后,其中被告承建的围墙部分,东墙因歪倒重建一次,西墙因南北宽窄不一致重建一次。建房部分,被告承建的三间过道门房经周口豫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存在以下方面的质量问题:一北立面过道两侧女儿墙竖向轻微裂缝。其主要原因是空心板代替钢筋砼过梁在自重或外力作用下产生的挠度致使空心板两端部与墙体接合处的开裂,导致女儿墙竖向轻微裂缝的发生。二、悬臂楼梯踏步板与砖砌踏步接合处(即第三个踏步)横向开裂;砖砌踏步与西山墙接合处开裂,最大裂缝宽度约20毫米。其主要原因是在砖砌踏步施工时,施工人员未将踏步地基夯实,又未做踏步基础,导致砖砌踏步沉降造成了裂缝的发生。三、过道门房两端距主房的间距不一致,东端间距为36.5米,西端间距为35.6米,两端相差0.9米。其主要原因是无资质建筑队施工素质差、技术水平低、无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不规范又无自检措施造成的。该所的综合鉴定意见为:一、杜某某过道门房两端距主房的间距不一致,东端较两端长0.9米。二、杜某某过道门房质量为不合格。周口市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杜某某过道门房三间重建的工程造价为x.09元。原告为此两项鉴定共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另查明:证人杜某来、杜某亮出庭证明建房定位放线时,原告杜某某不在施工现场,原告的父亲在场,其要求施工人员把线放平,具体如何定位放线由施工人员具体操作。被告李某某所带领的施工队无建筑房屋相应资质,在原告杜某某委托被告李某某建房时对李某某是否具有建筑房屋资质原告未予审查。

上述事实,为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照片、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接受原告委托为其建造房屋,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被告明知自己无建筑房屋资质而承揽建筑工程,且其为原告建造的三间过道门房经司法鉴定质量不合格,另外,该过道门房与主房不平行,两端距主房的间距相差90厘米,违背了农村建房的风俗习惯,原告对此非常忌讳。鉴于被告为原告建造的过道门房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且与主房不平行,此事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无形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有心要对过道门房予以重建。对于重建费用,因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无资质建筑队施工素质差、技术水平低、无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不规范又无自检措施造成的,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对被告是否具有建房资质未予审查而草率委托其建房,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和主观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综上,对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确定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过道门房重建费用x.09元,鉴定费用5000元等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计款x.36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过道门房重建费用、鉴定费用等损失共计x.36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7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254.1元,被告李某某承担5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念

审判员:李某年

审判员:杨全军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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