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08-27  当事人: 孙某   法官:   文号:(2002)皖刑终字第33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皖刑终字第337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48岁,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文盲,农民,住阜阳颍东区X村后孙某自然村。系本案被害人孙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闫国帮,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

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4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文盲,农民,住阜阳市X村后孙某68号。因犯奸污妇女罪于1976年11月20日被原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某,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阜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友长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国帮、原审被告人孙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某因宅基问题和其他生活琐事曾与被害人孙某之母张某多次发生纠纷。孙某报复张某,于2001年5月14日将其所购氟乙酰胺药水用一次性注射器注入家中的糖果内,并于当夜将糖果扔进张某家的厨房。次日晨,孙某华拾食糖果后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华系氟乙酰胺中毒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为抢救和安葬孙某华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某对其将糖果里注入鼠药后扔进张某家厨房致孙某华中毒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张某、孙某堂(孙某华的爷爷)的证言证实孙某华于2001年5月15日晨在家中厨房内拾到两颗糖果,食用后于当日下午死亡;证人孙某国、牛祝珍夫妇证言证实从自家麦地里拾到两颗软糖的事实,所证印证了被告人孙某供述其在公安机关调查糖果来源时将家中剩余的两颗糖扔进一麦地的情节;证人张某(孙某的外孙)证言证实其从广东带糖果回家,将其中一部分送给了孙某,张某孙某国拾到的糖果经辨认后确认与其送给孙某的糖果相同;证人李国影、王秀荣证言证实孙某华在课间身体不适并呕吐。3、公安机关根据孙某的供述在孙某家的粪池中提取到一次性注射器一支,该注射器经孙某认系其作案所用,公安机关还提取了被害人的呕吐物和张某家中拾取的糖果包装纸一张。4、公安部物证实检验报告证实,从孙某华的胃组织、肝某、呕吐物中和所提取的糖纸上均检出氟乙酰胺成份;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孙某华系氟乙酰胺中毒死亡。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6、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孙某的出生情况;原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孙某的前科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孙某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孙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酌情给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以原判赔偿数额少为由提出上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要求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立即执行。

在本院庭审中,孙某的辩护人以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下毒目的是给张某一个教训,其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要求被告人孙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的代理意见。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属报复杀人,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被害人一方无过错,孙某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相反,孙某犯罪前科,作案后又畏罪潜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某于2001年5月14日夜将注有氟乙酰胺的糖果投入张某家厨房内,致孙某华次日食后中毒死亡的事实,一审判决中已列举了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许示证、质证。本院庭审中,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张某为抢救、安葬孙某华花费人民币1908.2元的单据,经本院庭审示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心胸狭隘,在为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竟采取在糖果内下毒的方法报复他人,致一名无辜儿童食后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作案后又畏罪潜逃,应依法严惩。故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判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予以支持;对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孙某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张某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根据张某家的损失情况和孙某家的实际陪偿能力判令赔偿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附带民事赔偿当,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个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阜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际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

二、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阜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徐曙光

代理审判员吴政

代理审判员王南雄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从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