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又名张某磊、张金雷),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5时30分许,出租车司机何XX报警称,其被人殴打并在巩义市X路南段“红色恋人”KTV门口找到对其殴打的人。巩义市公安局杜甫路派出所民警董XX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何XX指认被告人张某甲殴打了自己,张某甲当即又对何XX进行殴打,董XX见状对张某甲进行阻止,并欲将其依法带回派出所调查,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董XX及巡防队员进行撕拽,并对董XX等进行殴打。经鉴定,董XX的损伤为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董XX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XX的陈述,证人吕XX、何XX、邓XX、李林杰等的证言,公安机关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警察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张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小雨

代理审判员孙艳丹

人民陪审员雷颜果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曹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公务 妨害 张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