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经初字第9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东经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胡某,男,土族,生于1945年7月16日,住(略),个体户。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日,青海联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申建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3日,互助县第一中学教师,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妻。

原告(反诉被告)胡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胡某于2006年9月1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张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张某某于9月13日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工程款(略)元;(3)承担由于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承担反诉的诉讼费。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胡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胡某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合同;2、赔偿损失(略)元其中(1)赔偿合同违约金,从2005年9月18日到期违约至2006年8月31日止共342天,共计承担违约金(略)元;(2)赔偿6户营业房租损失7566元;(3)因法院调解增加工程款后未按时交工,要求退还增加款(略)元;(4)赔偿银行贷款利息(略)元;(5)被告未按合同图纸要求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赔偿损失10万元;(6)因该建筑75间房全部是宾馆茶园商业用房,所以被告承担因违约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左右;(7)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已超出其受理案件的标的范围,同时,张某某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故于2006年9月18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华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仙艳荣、审判员贾新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胡某、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胡某诉称:1、经互助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调解要被告在2006年8月22日前竣工后交付原告,但被告张某某拿到增加款后一直不购材料,拖延施工至2006年8月30日止拒不交工,所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2005年6月8日原告与张某某签订修建原烟草公司院,县国土局拍卖面积为1366平方米四合院房68间房屋合同,总承包价包工包料为61。5万元,后在修建期间因县国土局拍卖面积减少,由1366平方米改为1218平方米。在修建期间经双方协商增加西、北房为三层及增房垫高及挖土方等合同金额(略)元,最后房屋增至75间,后又增加锅炉上层加预制板等口头约定3000元。以上三次约定合同价计(略)元。因建筑面积减少,被告少修两间房,每间8750元,计(略)元,经协议屋面由原告修,其面积为(略),每平方17.5元,计7297元。实际总发包价(略)元。现根据合同约定已付现金(略)元(不包括后调加的(略)元),垫付购材料款(略)元,其它垫付材料款(略)元,合计已付款(略)元。2006年7月18日经互助县人民法院调解增加工程款(略)元,但至2006年8月31日并未交工,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3、质量问题严重。约定四合院房基与中医院大门口公路中心提高30公分及三个台阶,结果只有一个不到10公分的台阶,东方铺面与东街原铺面一样高,高3.2米,实际只修2.7米,院内房屋高2.7米但实际2.4米,南房、北房楼道宽1.5米,但实际1。2米不到。18间卫生间没有防水层,南方阴面外墙,西方、北方、二层三层正面砌的墙未按国家建筑标准执行,南房屋面铺地板砖水泥不合格,被告未按合同图纸施工,使院内东西南北高低不平,参差不齐。造成严重质量问题。4、根据协议要求被告在10天内完成南房与临街原铺面打通后交付原租户使用,但被告达52天之久,使承租户营业受到严重影响并且其财产受损7566元。5、被告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工验收,致使原告农业银行的贷款无法归还,利息增加,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6、该建筑为商业用房,因被告未按合同期交付使用,原告不能营业取得收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之多。综上,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1、解除合同。2、赔偿损失(略)元。

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答辩并反诉称:双方鉴定协议后,我即组织人力进行施工,但胡某随意更改图纸,随意增加项目,不按约定的工程进度付款,造成工期的延误,我方按图纸设计的层高进行了施工,南房一层屋面按设计要求是SBS防水卷材,但胡某要求改为地板砖的,并增加了许多女儿墙,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在该房屋的修建协议中明确说明是民用房,而不是商业用房所以我们不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胡某: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工程款(略)元;3、承担由于停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略)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8日,胡某与张某某协商将互助县X街原烟草公司院内四合院建筑由张某某承建,双方签订了发包协议,约定总包价格61.5万元,后又增加工程量计价(略)元,口头协商锅炉上层加预制板计价3000元。在施工阶段因增加工程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按时交工,胡某于2006年7月10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互助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8日作出(2006)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胡某给付张某某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略)元;(三)张某某于2006年8月22日前将工程竣工后交付胡某使用。因张某某未能如期交付承建工程,胡某于2006年9月1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变更诉讼标的为(略)元,张某某提起反诉,同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移送至本院。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发包协议的履行与解除;经济损失(略)元的计算依据及应否赔偿;支付工程款(略)元的事实依据;由于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略)元的事实依据。

一、发包协议的履行与解除问题。

胡某认为,发包协议中双方约定工期100天,在此期间张某某未能如期交工,后经互助县法院调解后又无故拖延施工至2006年8月30日拒不交工。协议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应当解除。

张某某认为,未能如期交工是胡某不支付工程款所致,若资金到位,尚有履行的必要,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协议的签订是为实现协议目的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合意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张某某仍未如期交付,双方已不在相互信任,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于2006年11月27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予以解除。

二、经济损失(略)元的计算依据及应否赔偿的问题。

胡某认为,(略)元的经济损失是由如下6个方面组成(1)从2005年9月18日到期至2006年8月31日止共342天,共计违约金231。1759元;(2)赔偿6户营业房租损失7566元;(3)赔偿银行贷款利息(略)元;(4)因法院调解增加工程款后未按时交工,要求退还增加款(略)元;(5)被告未按合同图纸要求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赔偿损失10万元;(6)因该建筑75间房全部是宾馆茶园商业用房,所以被告承担因违约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张某某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是胡某没有按照施工进度付款。没有影响原营业房的营业,是胡某将南方的门改到与原营业房打通处,该处为原营业房承重墙,我方负不了责任,胡某也怕承担责任,并且在时间上没有特殊约定。不存在营业房租损失的问题。银行利息与我方无任何关系。按设计南房一层屋面是SBS防水卷材,而胡某要求铺地板砖,同时要求增加北房地下室,造成房屋楼层不一样。该房屋在修建协议中明确说明是民用房,而不是商业用房,所以不承担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发包协议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内容产生了异议,胡某及证人林有庆提供的发包协议上有“按发包价每天按1%进行违约罚款”的字样,而张某某提供的发包协议上无此字样,仅有违约金罚款0.1%的约定,张某某提出这句话是胡某未经协商,私自加上去的,庭审中胡某承认是个人所写。故在两份协议中,以张某某持有的协议为准,违约金应以违约后每天总发包价的0.1%计付。关于违约期限,双方当事人约定100天,但后经互助县人民法院调解于2006年8月22日交付,故应视为双方对交工期限予以变更,且该调解书已生效。张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交工,构成违约,应当支付2006年8月22日至8月31日的违约金。关于营业房租损失,胡某虽提供了6户租户签名的损失证据,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按受当事人的质询的规定,故该证据不予采纳,此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贷款利息,胡某提供了互助支行客户部的证明,但该证明利息为(略).37元,而非(略)元,同时借款人姓名亦不相符,故该证据不予采纳,此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法院调解增加工程款后未按时交工要求退还增加款(略)元,因互助法院调解的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且该调解书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已履行,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质量问题,经本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故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确定,赔偿损失10万元无依据,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胡某虽提出了该主张,但无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故此请求不予支持。

三、支付工程款(略)元的事实依据问题

张某某认为合同价61.5万元,增加工程款8.275万元,锅炉房顶3000元,地下室地坪抹灰3000元,法院调解(略)元以上五笔计(略)元,已付57.071万元,相减为(略)元,此款未付。

胡某认为,双方曾三次签订增加工程合同,第一次原合同价61.5万元,第二次因减少土地面积,增高加房西房北房13间,少修两间房,计(略)元。第二次合同金额为(略)元。第三次口头协议增加部分工程款3000元。合计(略)元。其中还包括双方协议南房、东房屋面由甲方自修,面积417平方米,每平方米17。5元,计7297元,实际三次总合同价(略)元。现在不包括互助县人民法院调解增加的(略)元不计在内已付(略)元,剩余款为3%的维修费(略)元。

本院认为,从胡某提供的领款签名及借、领条证据足以证明,已支付现金(略)元、垫购材料款(略)元,垫付其他款(略)元,计(略)元。故张某某提出的尚欠工程款(略)元无事实根据,此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略)元的问题。

张某某认为,(略)元的经济损失由以下6部分组成:(1)东房一层垫层返工损失2000元;(2)南房楼梯绑扎钢筋损失3500元;(3)北房一层窗大小返工损失1000元;(4)东南西房外墙涂料由于进入冬季不能施工损失(略)元;(5)东西卫生间管道改动,造成材料、人工损失5000元;(6)停工期间的人工工资410天×30天=(略)元。

胡某认为,东房垫层是没有按图纸进行施工所致,而且返工费只有300元,我不承担。南房楼梯不存在,窗大小因没按规格而返工,其损失应自行负担,涂料被冻和管道被改动不是我改的,至于人工工资是不按时交工造成的我不负担。

本院认为,张某某主张由于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略)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此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胡某与张某某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发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在协议之外又经协商增加工程量,应视为对协议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但对工程量增加后的工期未明确约定,致因不按时交工而发生纠纷,因此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该院(2006)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2006年8月22日前竣工交付,视为经双方同意将工期进行了变更,由于张某某又未能如期竣工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2006年8月22日至8月31日的违约金7307.50元((略)元×0.1%×10天),其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胡某违约金7307。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略)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660元,合计(略)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某负担(略)元,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5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华清

审判员仙艳荣

审判员贾新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