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盗窃上诉案

时间:2007-03-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086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县,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扬子、小杨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略),1997年6月因扒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绰号:老二、二哥、大奔),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1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03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某(绰号:雪力、老戚),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绰号:老大),男,34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羁押,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祝某(绰号:宝剑),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3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戊,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羁押,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刘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2月20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刘某甲分别结伙作案,其乘坐汽车或由刘某戊、刘某甲驾驶汽车在本市朝阳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海淀区寻找作案地点,使用压力钳剪断防护栏撬窗入室盗窃犯罪十八起:

一、2005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丁在本市朝阳区X路铁西区X号楼X门X号,撬窗入室盗窃被害人杨某庚的IBM牌R52-(略)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奥林巴斯牌(略)-(略)型数码相机1台(均未收缴),价值人民币(略)元,后被告人杨某乙将此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销赃,赃款被二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庚、肖某辛陈某,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某己证言,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二、2005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丁在本市朝阳区灵通观X号楼X门X号,撬窗入室盗窃被害人梁某的神州牌天运(略)型笔记本电脑1台(未收缴),价值人民币3383元,被告人杨某乙将赃物销赃后其二人将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陈某,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某己证言,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三、2005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丁、“军华”(另案处理)在本市朝阳区双花园西里X楼X门X号,用压力钳(未收缴)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的粉彩9桃罐2件及粉彩花鸟盆1件,价值人民币595元。赃物从被告人张某丁处收缴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陈某,现场勘查笔录,缴获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四、2005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丁及“军华”(另案处理)在本市西城区X街X号院X楼X门X号,用压力钳(未收缴)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简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IBM牌A30-(略)型笔记本电脑1台、奥林巴斯牌(略)型数码相机1台、SONY牌(略)型数码摄像机1台、索尼牌数码摄像机电池1块(均未收缴),共价值人民币5193元。被告人杨某乙将赃物销赃后其将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简某某陈某,现场勘查笔录,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五、2005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丁、“军华”在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X楼X单元X号,用压力钳(未收缴)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杨某壬的人民币现金(略)元(未收缴),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壬陈某,现场勘查笔录在案证实。

六、2005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祝某、朱建风(另案处理)在本市朝阳区大山子北里X楼X单元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杨某癸的外币克罗地亚第纳尔1箱,面值24亿(无价值,已收缴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祝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癸陈某,证人范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缴获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七、2005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刘某戊、朱建风(另案处理)在本市宣武区X街X号院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的人民币(略)元、索尼牌DSC-P72型及美能达牌(略)型数码相机各1台(均未收缴),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国画及书法字画各1幅(已收缴并发还),价值人民币200元,翡翠雕件1个(已收缴并发还),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乙从赃款中藏匿(略)元(已收缴并发还),其余现金及销赃款4人平分后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某陈某,证人戴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缴获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八、2005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刘某戊、朱建风(另案处理)在本市宣武区X街X号院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项链、戒指等饰品共6件(均未收缴),其中2件首饰鉴定价格人民币1278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陈某,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九、200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祝某、夏某、张某丙、刘某戊在本市朝阳区X街X区X号楼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千足金金佛吊坠1个(未收缴)、中华牌、皖烟牌等各种香烟共15条(部分收缴并发还),共价值人民币9390元;贵州茅台酒1瓶、韩国爱哥女式石英表1块、天王牌男式石英表1块、翡翠雕件1个、各式工艺手链、项链、胸针、发卡及工艺品20个(均收缴并已发还),共价值人民币2338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祝某、刘某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缴获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十、200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祝某、夏某、张某丙、刘某戊在本市朝阳区X街X区X号楼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索尼牌DSC-T3型数码照相机1台(未收缴),价值人民币2322元,后被告人杨某乙将此数码相机销赃并平分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某的陈某,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十一、2005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在本市朝阳区松榆西里X楼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元(均未收缴),黄某戒指2枚、黄某耳环1对(均未收缴),价值人民币3088元。后被告人杨某乙将盗窃的黄某首饰销赃,将赃款平分。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傅某某陈某,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十二、2005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祝某、夏某、张某丁、刘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右外翠林三里X楼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衣服3件(未收缴、未作价)、(略)牌HGC-200型手持电话机1部(已收缴),价值人民币5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甲、祝某、夏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的陈某,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十三、2005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在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楼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郭某某NEC牌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数码相机1台(均未收缴)、铂金项链2条及银项链1条(均已收缴并发还),共价值人民币(略)元。后被告人杨某乙将赃物销赃并和张某丙将赃款平分(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陈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十四、2005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在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楼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人民币(略)元(已收缴并发还)及黄某戒指3枚、黄某项链1条、黄某手链3条、黄某饰物1个(均已收缴并发还),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杨某乙得赃款现金人民币(略)元及部分首饰,被告人张某丙得赃款现金人民币(略)元及部分首饰。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某的陈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十五、2005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在本市海淀区知春里X楼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600元(未收缴)、康佳牌A66型手持电话机1部、佳能牌S50型数码相机1台、联想昭阳牌笔记本电脑1台(均已收缴并发还),共价值人民币(略)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缴获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十六、2005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祝某、夏某、刘某甲在本市丰台区洋桥北里X号楼X门X-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300元、镶有石头的戒指2个(未收缴、未作价)、黄某戒指3枚、黄某耳环2付、黄某项链2条(均未收缴)、长城牌干红葡萄酒2瓶等物品(部分收缴),共价值人民币5917元。后被告人夏某将盗窃的首饰销赃,并与祝某平分(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祝某、夏某、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某,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十七、2005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祝某、夏某、刘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定慧西里X号楼X单元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的LG牌等离子电视机1台及三星牌手机1部(均已收缴并发还),共计价值人民币2529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祝某、夏某、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肖某某的陈某,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十八、2005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在本市丰台区前泥洼二区X号楼X门X号,剪断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2100元、西铁成男表1块、国画2幅(均已收缴并发还),价值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缴获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

2005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祝某、刘某戊、刘某甲被查获,次日,被告人张某丁被查获。

综上,被告人杨某乙参与盗窃十五起,盗窃数额人民币二十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参与盗窃十起,盗窃数额人民币十七万余元;被告人夏某参与盗窃七起,盗窃数额人民币五万七千余元;被告人张某丁参与盗窃六起,盗窃数额人民币三万八千余元;被告人祝某参与盗窃六起,盗窃数额人民币二万二千余元,被告人刘某戊参与盗窃九起,盗窃数额人民币十七万三千余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数额人民币八千余元。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分别结伙作案,采取用压力钳剪断防护栏撬窗入室盗窃的方法,大肆盗窃公民的财产,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夏某、张某丁、祝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积极参与犯罪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戊、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刘某戊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刘某甲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张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三百七十三元七角五分和对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刘某甲追缴尚未追缴之赃款(或赃物折价款),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刘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符,其只是被雇开车拉客,不知同案人去盗窃,也未分得赃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祝某辩解称:原判认定的第九起盗窃其未参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刘某戊、夏某辩解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祝某、刘某戊、夏某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刘某甲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符,其只是被雇开车拉客,不知同案人去盗窃,也未分得赃款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及祝某等同案人和刘某甲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已经证实,刘某甲在明知同案人去进行盗窃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开车拉同案人踩点和接送同案人进行盗窃活动,并每次得到三百元报酬,其虽未与同案人一同入室盗窃财物,但其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其行为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为同案人盗窃提供方便和帮助同案人顺利逃跑的作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祝某关于其未参与第九起盗窃的辩解,经查,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及同案犯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祝某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已经证实其参与了第九起盗窃的事实,祝某的辩解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夏某、张某丁、祝某犯罪数额巨大,刘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积极参与犯罪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杨某乙、张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刘某戊、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刘某戊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杨某乙、张某丙、夏某、张某丁、祝某、刘某戊、刘某甲在一审期间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故对其可分别酌予从轻处罚。原判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原审被告人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对于刘某甲、刘某戊、祝某、夏某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解,经查,原判充分考虑了刘某甲、刘某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和各原审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自愿认罪等情节,已分别对刘某甲、刘某戊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祝某、夏某等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酌予从轻处罚,四人要求二审法庭再对其从轻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军

审判员宋磊

代理审判员马某兰

二○○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曹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