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X组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冯某某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翟玉良,焦作市X村区待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某及其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借原告3000元,并于2009年8月11日出具了“2009年8月26日还钱2000元,9月26日还钱1000元,概不追究责任。(钱还完后)冯某某2009.8.X号证明人:毛彦风、贺同参侯某某拖一天多还1000元”的条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09年8月11日写的字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2010年2月28日证明材料1份,因证明内容系被告自己所写,不是证人所写,不能作为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2010年2月27日证明材料,其证人身份不明,且证明内容系听被告及张某某二人报案称,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借原告3000元,事实存在,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而被告至今未还,引起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应从还款期满后计算,即2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8月27日起计算,1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9月27日起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3000元的条是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胁迫,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侯某某借款3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从2009年8月27日起,1000元利息从2009年9月27日起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冯某某上诉称:不欠被上诉人侯某某3000元钱,出具的借据系在被上诉人胁迫下写的,法院不应认定;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借据并未明确向其借款及数额,且借据上被上诉人为证明人而不是债权人。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侯某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冯某某的上诉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冯某某应否承担被上诉人侯某某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冯某某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从未借过被上诉人的钱;借条中没有出借人,借款条不符合借条的书写格式,也不符合欠条的书写格式,被上诉人是证明人,而不是债权人,且借条是在被上诉人胁迫情况下写的。被上诉人侯某某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胁迫,打条是在上诉人公司,且该条注明有还款日期,是合法有效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在自己所在公司给被上诉人侯某某出具条据1份,写明了具体的还款钱数及时间,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对于上诉人冯某某称条据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出具的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能证明有胁迫的事实存在,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应按约定归还钱款,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8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孙德年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