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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邓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

时间:2007-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石民初字第44-2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石民初字第44-X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西乡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开夫,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正银,西乡县高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03年10月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邓某友,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邓某。自2004年腊月邓某某便以上门女婿身份断断续续出现在彭某某家中。2006年9月彭某某将两个小孩送到邓某某老家交给邓某顺母亲照看,邓某某闻讯后从外地赶回找到彭某某,彭某某遂提出解除同邓某某的同居关系。2007年1月彭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抚养次子邓某并解除同邓某某的同居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彭某某与邓某某的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邓某友、邓某由邓某某抚养,彭某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彭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牟道彬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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