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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达汽车配件厂诉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常民三初字第57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常州市戚墅堰顺达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顺达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在常州市戚墅堰区剑横桥北首。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顺达汽车配件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高建川,常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史小文,常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美佳压力控制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孔阳,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孔阳,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达汽车配件厂诉被告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顺达汽车配件厂的诉讼请求为:

1、确认被告变更原告(略)号UL证商标许可使用权为被告所有的行为违法;

2、确认原告为(略)号UL证项下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合法被许可人;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UL档案(略)号项下WYK—1、WYK—2及(略)三类产品的UL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权现已变更登记在被告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名下,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原、被告双方确认UL档案(略)号项下WYK—1、WYK—2及(略)三类产品的UL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权归被告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所有。

二、被告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补偿原告顺达汽车配件厂律师代理费、翻译费、诉讼费、取证费用、UL证书认证费用及其他经济补偿费用(略)元整。

三、上述补偿费(略)元由被告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分四期向原告顺达汽车配件厂支付,其中第一期(略)元于2006年8月31日前付清,第二期(略)元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三期(略)元于2007年7月31日前付清,第四期(略)元于2008年3月31日前付清。被告杨某某对被告美佳压力控制器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原、被告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力

审判员毛荔萍

代理审判员李连求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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