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和被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原告父亲离婚,原告随母亲孙某某生活。2008年4月28日被告与我父亲任某设登记结婚,2008年7月25日,原告父亲得肺癌医治无效病故。在原告父亲住院治病期间,原告和母亲多次照料父亲并给其一些医疗费用。2008年10月24日,被告不与我协商私自将我父亲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保险金三笔遗产共计4万余元领走,并要将我父亲单位义煤建安公司身份置换金和7000余元养老金一并取走,我作为我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且为未成年,应有我的份额,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抚恤金的一半x元,身份置换金和7000余元养老保险金全部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原告父亲任某×生前曾立下遗嘱,将死后的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父亲任某×生前治病欠下巨额债务,继承遗产应当偿还债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任某某户口登记卡。证明原告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6日,为未成年人;2、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证明原告父亲治病期间,原告母亲为原告父亲支出5000元费用。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任某×遗嘱公证书。证明任某×生前遗嘱死后将单位身份置换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归被告;2、任某×单位证明一份。证明任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x.82元,其中个人负担x.02元;3、任某×在治病期间向本单位借款借据7张。4、任某×证言。其中证明任某×治病期间朋友资助6万余元和欠下的10余万元债务。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和原告对被告证据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对被告证据4中证明任某×治病期间朋友资助6万余元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明任某×欠下的10余万元债务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的效力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证据3提出该借据均是向任某×单位的借款借据,且得到了本单位领导的签字确认,不存在外欠帐,本院认为原告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原告任某某父母离婚,原告随其母亲孙某某生活。2008年4月28日原告父亲任某×与樊某某登记结婚。2007年9月原告父亲得肺癌医治无效,于2008年7月25日去世。在住院期间原告父亲住院花去医疗费用x.82元,其中个人负担x.02元。原告父亲去世后的财产有住房公积金8000元、养老保险金7000元、单位身份置换金、死亡补助费4000元、抚恤金x元。其中被告于2008年10月24日私自将住房公积金8000元、死亡补助费4000元和抚恤金x元领走。原告父亲任某设在与被告结婚的同日立公正遗嘱“其以后的财产单位身份置换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归被告所有。”

另查明:1、原告任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2、原告父亲住院治病期间,其朋友资助6万余元。2007年9月29日原告母亲孙某某资助任某设5000元。

本院认为:任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原告任某某和被告樊某某二人,原告任某某在其父亲去世时只有13岁,系未成年人,被告虽持有原告父亲生前立下的公正遗嘱,该遗嘱违反了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故该遗嘱无效。原告作为任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原告父亲的遗产有住房公积金8000元、养老保险金7000元和单位身份置换金,原告请求的遗产范围有养老保险金和单位身份置换金两项,故该二项遗产原、被告应平均分割较为合理。4000元死亡补助费和x元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和补助,原告作为任某×的近亲属,其请求抚恤金部分应予以支持。被告称继承遗产应先承担债务,因原告父亲任某×在治病期间享有职工医保待遇,外欠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某某x元;

二、作为遗产的单位身份置换金和7000元养老保险金原告任某某和被告樊某某各继承一半。

如果被告樊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任某某承担75元,被告樊某某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照玺

审判员闫素芳

审判员陈保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杨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