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春芬,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中国电视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其他情况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视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视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视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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