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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焦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4月8日,原、被告在卫辉市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依法取得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财产部分是:由被告向原告交付12条棉被及原告衣物。子女的抚养部分是婚生女共两人,名叫焦××和焦××,焦××由被告抚养,焦××由原告抚养。在离婚前原告已于被告分居生活,离家在外面与其女焦××一同生活。而在2009年4月下旬被告在街上看见原告带着女儿焦××后,就强行将女儿焦××抢走。而今被告不但无故将女儿焦××强行带走,并且不将应归原告的财产归还给原告,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离婚协议将原告应当取得的财物归还原告,将焦××交由原告抚养。

被告焦某某辩称,被告没有抢婚生女儿。原告没有抚养女儿的能力了,女儿生病了,是原告打电话让被告父亲将孩子领回的。原告所诉的物品东西,是原告不去拿。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明材料有:1、离婚协议书1份;2、离婚证1份;3、身份证1份。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告未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载明:“双方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女焦××,于X年X月X日生次女焦××,现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离婚。二、长女焦××归焦某某抚养。次女焦××归陈某某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三、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12条及衣物归其所有,其它财产归焦某某所有。四、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等内容。原、被告双方于当日办领了离婚证。原告在抚养次女生活期间,因该女生病,因故被告父亲将该女领走。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权,作了处分,现原告要求抚养次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三件棉袄,被子六条,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婚生次女焦××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二、原告个人财产:棉袄三件、被子六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原告先行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王荣珍

审判员赵燕荣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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