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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贪污撤诉案

时间:2005-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刑初字第5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西三角地储蓄所记帐员兼电脑终端操作员,2002年9月辞职,住(略)。2005年1月7日因涉嫌贪污一案被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于200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弓冬梅

审判员柯有亮

审判员张安友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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