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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许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时某某,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X镇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某某与许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许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代理审判员肖某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荣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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