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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1990年1月17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原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因与被害人左某某合伙做生意发生矛盾,被告人谢某即从家中拿出一把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六连发枪支,骑着摩托车赶至被害人左某某家附近,看见被害人左某某一个人站在路边,拿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对着左某某开枪,当场将左某某打倒在地,随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左某某的伤情系轻伤。经公安刑事科研所签定,该枪支具备杀伤力。提供证据有被告人谢某供述,被害人左某某陈述,证人胡某某、方某、马某某等人证言,枪支性能鉴定书、伤情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但当庭辩称是对地开枪,散弹伤着被害人了。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谢某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左某某再三刺激谢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谢某在左某某本人提出、朋友的调解下,向其出具了五万元的欠条,能积极赔偿损失。请求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23日许,被告人谢某因与被害人左某某合伙做生意发生矛盾,被告人谢某即从家中拿出一把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六连发枪支,骑着摩托车赶至被害人左某某家附近,看见被害人左某某一个人站在路边,拿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对着左某某开枪,击中左某,当场将左某某打倒在地,随后逃离现场。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左某某左某创道长度11CM,损伤程度系轻伤。经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具备杀伤力。201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在被害人左某某家中向其赔礼,并答应赔偿被害人左某某损失5万元。被害人左某某将被告人谢某原打的欠11万元的欠条给谢某,被告人谢某又重新打了16万元的欠条给被害人左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我与谢某是战友,俩人合伙做生意,往石武高速工地供石料。2010年1月2日晚9点多时,我与谢某等人在我酒店吃完饭离开。约11点多时,我在电话里对谢某说明天上午没钱给司机运费,只有下午才能给。谢某张嘴就骂,我俩就骂了起来。谢某要掂枪崩了我这个狗娘养的,叫我等着。当时很生气,我就出门等他,约15分钟左某,他骑摩托车过来,背了一挎包,车停在离我有十多米的样子,走到离我约7、8米的距离,从挎包里掏出一把枪对着我连开三枪,第一枪打中左某腿,冲击力将我撞倒在旁边的砖头垛上,第二枪打中外套下摆,第三枪不知打哪。我老婆闻声出来,他转身对我老婆开一枪,临走还说敢报案杀你全家。凌晨一点多,在中心医院作了缝针手术后回家了。3日下午三、四点钟,谢某一个人到我家,进卧室就向我下跪,说他错了,赔我五万,说手里暂时没钱,先打欠条等工程挣到钱了再给。我把他以前欠我的总共十一万元的欠条仍给他,谢某重新打了一张十六万元的欠条交给我后离开了。

2、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上班,接到谢某电话,说在我家睡觉。过了一两天,碰到谢某,他说在我家睡觉的那晚他和左某某发生矛盾,用枪打伤了左某某,枪藏在我家,事情已经调解了。到2月初的一天,听谢某说和左某某好象又闹矛盾,我担心谢某冲动又拿枪,我把枪送到了王昊家里藏了起来。

3、证人方某证言证明,2010年元月2日晚上23点30分左某,左某某打电话说谢某在他家门口路上开枪打他,开了三枪,打中一枪,打到大腿。约3日凌晨1点多,我和左某某的三四个玩伴把他送到中心医院,手术后救护车将左某某送回家。

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元月2日夜快12点接到左某某的电话,他说他被谢某用枪打了。我和方某及左某某老婆等人将左某某送到中心医院治疗后救护车将左某某送回家。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大概在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上午9点左某,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谢某用枪打了他一枪,让我过去看看。下午4点左某从漯河回到信阳赶到左某某家,见玩伴李某、刘玉生和另外几个不认识人都在,我到左某某卧室后,谢某推门进来,跪在左某某床前,请左某某原谅,一切医药费用由他全包,赔他五万元。由于没有现金,谢某就给左某某打了一张欠条,他就走了。

6、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性能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枪支具备杀伤力。

7、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书,左某某左某的伤系枪弹伤。左某某外伤,致左某软组织贯通伤,创道长度达11.3,经临床清创缝合及对症治疗,伤情稳定,遗留皮肤疤痕达15.3,未见其它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

8、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在谢某位于羊山新区X街X号的房屋东三墙夹缝内发现一把长43的黑色自制枪支。在胡某某位于羊山铁五处附近租住房的西北角的单人床枕头下发现一枚底座上刻有“12”、“HAWK”、“x”字样的黑色子弹。均予以扣押。

9、被告人谢某供述,2009年4、5月份的时候,和战友左某某合伙做生意,往中铁十六局石武高速工地上送石料。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夜晚,我和几个朋友在左某某的酒店里吃饭后又去一家KTV喝了红酒,那天晚上心里很难受,想着左某某如果真的去项目部闹的话,太对不起朋友,所以喝了很多酒。10点多回到家,接到左某某电话,他让我准备一万块钱第二天给司机当运费。我说这几天我已经垫交了两万多块,哪里再去找钱。左某某说不给钱就不搞了,我俩对骂了几句。左某某说:你不是有枪有炮嘛,到我家来打我哪,我等着。我很生气说:你等着。我从家里拿出我那把枪,骑上摩托车就去了。离左某某家二十多米远路边,左某某一个人站在路边,手里拿着一把大砍刀。我把摩托车停在一边,他拿刀就冲过来喊着:你打我呀。我就掏出枪对着他放了一枪,见他一下摔倒了。他说:你真的打我呀,打中我了。这时他老婆出来了,我转身就跑,跑的过程中把枪里剩余子弹胡某打出去了。是黑色子弹,底座上刻的有“12”、“HAWK”、“x”的字样。那晚打了四发子弹。第二天下午,方某还有一个叫“立春”的女人喊我到左某某家,刘玉生(音)、胖李某推着我,让我给左某某跪下,左某某说这次原谅我,要我打五万块钱的欠条,这钱从共同做生意的钱里扣。我把原十一万的欠条换成了十六万的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枪支,并因琐事持枪伤害被害人左某某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辩解是对地上开枪散弹伤着左某某之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对着左某某放一枪与被害人左某某陈述谢某从挎包里掏出枪对着我开枪是一致的,所述情节能相互吻合,且与左某某伤痕能相印证,故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左某某再三刺激谢某,对案件发生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双方在电话中对骂,均有过错,故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谢某给左某某打了5万元欠条,作为赔偿被害人左某某损失的依据,经查属实。被告人谢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身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淑芳

人民陪审员马某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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