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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827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标准出版社版权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X号楼X门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以下简称标准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数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标准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孝霖、花某某,被告世纪超星和被告超星数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标准出版社诉称,我社系《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质量管理标准汇编》、《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等10种图书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我社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未经我社许可,即擅自将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将超星数字图书馆销售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学校,这些学校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浏览或者下载上述10种图书。世纪超星、超星数图之行为已侵犯了我社对上述10种图书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社经济损失23.9万元以及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1.2万元。

被告世纪超星辩称,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由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销售,我公司与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任何侵犯标准出版社著作权之行为,故我公司不同意标准出版社之诉讼请求。

被告超星数图辩称,标准出版社对《质量管理标准汇编》等10种图书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并不能体现独创性,故上述10种图书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标准出版社亦不能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即使上述10种图书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等4种图书亦系标准出版社与其他作者合作创作的作品,标准出版社不能单独就该4种图书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上述10种图书并未侵犯标准出版社之版式设计权。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标准出版社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9万元亦过高,故我公司不同意标准出版社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4月出版的《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079千字,定价为108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4月出版的《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378千字,定价为136元等。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4月出版的《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728千字,定价为74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0年3月出版的《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702千字,定价为73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3年3月出版的《质量管理标准汇编》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第一编辑室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778千字,定价为90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0年4月出版的《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版权页注明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557千字,定价为159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0年9月出版的《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版权页注明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195千字,定价为125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0年4月出版的《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版权页注明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396千字,定价为44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0年10月出版的《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070千字,定价为105元等。标准出版社于2003年7月出版的《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版权页注明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标准出版社编,标准出版社出版,字数为1083千字,定价为98元等。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10种图书之内容,均系将特定行业或者特定技术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选择后按照时间顺序予以编排;上述10种图书的版权页所载字数共计为9966千字。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于2007年1月16日出具授权书,称《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系其与标准出版社共同汇编完成,其授权标准出版社向侵权人行使全部诉权,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亦不再主张诉讼权利等。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分别于2007年1月16日出具授权书,称《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系其与标准出版社共同汇编完成,其授权标准出版社向侵权人行使全部诉讼权利,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等。

2006年9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甲方)与超星数图(乙方)签订数字图书馆建设协议书,主要涉案内容如下:甲方拟建设1个拥有海量图书数据并局限在校园网内供师生教学科研使用的数字图书馆,建设规模为17.6万种全文级图书数据;数字图书馆所使用的阅览器为超星图书阅览器x.8版或更新版;数字图书馆提供下载、OCR识别、图像剪切等功能;甲方提供本项目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并保证局限在学校局域网内供师生教学、阅读使用数字图书馆,不将数据在互联网上公布;乙方负责提供17.6万种数字图书数据及相关书目信息,并负责安装和调试,负责提供x.8版或更新版的超星阅览器,负责对该软件版本进行升级与维护;乙方长期设置技术支持热线电话、传真、E-mail接受客户的技术支持请求,E-mail为x@x.com;乙方数字图书数据库系统的项目经费为35.2万元,甲方对项目质量和数量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经费等。2006年12月21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甲方)与超星数图(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2006年9月20日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数字图书数据库系统的项目经费35.2万元变更为24.64万元等。

本院曾在(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上述图书电子版均存储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在线浏览上述图书电子版,同时上述图书电子版亦均设置有全文下载按钮,本院将上述图书电子版进行全文下载的证据保全。标准出版社、世纪超星、超星数图对本院证据保全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勘验之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院证据保全的图书电子版内容与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10种图书内容完全一致。

世纪超星称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系由案外人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制作,其接受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委托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销售,而超星数图则系其代理商。超星数图亦称其系世纪超星之代理商。

标准出版社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曾于2007年2月13日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万元。标准出版社另向本院提交出租汽车票若干,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质量管理标准汇编》、《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授权书、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授权书、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授权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与超星数图所签数字图书馆建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本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证据保全U盘、庭审笔录、勘验笔录、标准出版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代理费发票、出租汽车票发票、世纪超星与超星数图分别向本院出具的说明等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标准出版社出版的《质量管理标准汇编》等10种图书之内容,均系将特定行业或者特定技术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选择后按照时间顺序予以编排,本院认为上述10种图书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能够体现独创性,故上述10种图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编;《质量管理标准汇编》版权页注明标准出版社第一编辑室编;《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版权页注明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出版社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版权页注明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标准出版社编;本院根据上述10种图书之署名情况,并考虑专业出版社组织和成立编辑室、编委会、编写组等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从事图书或期刊编写工作的惯常做法,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标准出版社系《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质量管理标准汇编》等6种图书之作者,并确认《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系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出版社之合作作品,《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系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标准出版社之合作作品。因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均已表明不再参加本案诉讼并授权标准出版社行使全部诉讼权利,故本院认为标准出版社有权在本案中对上述10种图书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

标准出版社系《质量管理标准汇编》等10种图书之出版者,本院确认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版式设计权。

世纪超星、超星数图均称超星数图系世纪超星之代理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据此确认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来源于世纪超星。世纪超星称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系由案外人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制作,其接受北京超星电子技术公司委托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销售,但世纪超星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其作为复制品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本院考虑到世纪超星之企业名称与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关联关系,本院确认世纪超星即系超星数字图书馆所收录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之制作者,世纪超星此举系对上述图书电子版的复制和汇编。世纪超星通过超星数图代理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提供超星数字图书馆阅览器以及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局域网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故世纪超星亦已对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世纪超星对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和传播,并未经标准出版社之许可,世纪超星此举已侵犯了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世纪超星辩称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由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销售,其与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并无任何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超星数图辩称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超星数图作为世纪超星之代理商,在并未审查世纪超星将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是否已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即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销售涉案超星数字图书馆,其行为显存过错。超星数图明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其与世纪超星构成共同侵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与超星数图所签协议约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图书馆拥有17.6万种全文级图书数据,且本院证据保全的图书电子版内容与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10种图书内容完全一致,本院确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服务器内包括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全文。

世纪超星、超星数图应立即停止侵权,即世纪超星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超星数图停止销售使用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世纪超星、超星数图应向标准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上述10种图书的版式设计情况以及汇编作品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标准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世纪超星、超星数图对于标准出版社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质量管理标准汇编》、《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等10种图书电子版,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七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证据保全费五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七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张寰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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