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扬州电视台、袁某某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扬民三初字第0004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电视台,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吉宝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晓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X号。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丰公司)与扬州电视台、袁某某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4日、8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锦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相、文道军,被告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吉宝华、邓晓华,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4月4日申请本院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锦丰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生产方便面等食品的国家大型企业集团。旗下“锦丰”、“味之家”等商标是全国知名商标,公司生产的方便面质量优良,工艺先进,企业信誉良好。2006年1月,袁某某发布原告生产的方便面质量不合格,面饼上有苍蝇等言论,还称一定是小工厂生产坑害消费者的产品,并让消费者不要购买原告产品,严重毁损原告公司的形象。被告扬州电视台与地方经销商串通,未经核实,在新闻节目中连续播发上述报道,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范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商誉和市场损失,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4、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1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1、有关节目的录制光盘。用于证明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

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系商标权人。

3、原告企业获取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计12份(中国方便面销量排行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告龙头企业的证书、原告的卫生许可证、原告民营企业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原告名牌农产品证书、原告产品畅销荣誉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重质量守诚信证书)。以证明其为知名企业,所生产的方便面质量优良,企业信誉良好。

4、在扬州市场销量的统计表。证明在相关节目播出后,原告的相关产品销量呈下降趋势,企业经营利润受损失。

5、有关诉讼费用的票据。以证明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

此外,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还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并造成较大影响。庭审中原告将这两份证据予以撤回。

被告扬州电视台辩称:我台的报道是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符合公平的价值精神。原告提起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扬州电视台未提供证据。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告生产的方便面中有苍蝇是事实,答辩人并未编造事实。本人一直是原告的合作经营伙伴,当答辩人在经销原告产品期间发现其生产的方便面中存在苍蝇后,及时向原告汇报,要求妥善处理,但原告未予理睬。作为总经销的答辩人有义务提醒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袁某某提交的证据有:

1、已拆封的方便面一袋,面饼上粘有苍蝇一只以及拍摄的实物照片。

2、薛正元的证人证言,庭审中薛正元因病未能到庭。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证人证言进行了核实。

3、夏至平的证人证言以及庭审中夏至平到庭所作证词。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扬州电视台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侵权赔偿主张成立;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商标权人非原告;对证据3认为,大部分证书并非是颁发给原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有关部门颁发给原告的证书,不能证明原告生产的方便面绝对无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与本案也无关联性;认为证据4是原告自己提供的复印件,反映的是2005年10月到2006年2月之间的情况,其之前、之后的情况不清楚。电视台的报道本身没有影响其销量;方便面销量的大小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电视台的播放不足以导致原告销量的下降;对证据5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袁某某在同意电视台质证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发表了如下意见:1、对于产品质量认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2、扬州地区销量清单系原告单方提供,内容不符实际情况。

对被告袁某某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涉案方便面的外包装系原告产品,但不能确认嵌有苍蝇的方便面是原告生产以及苍蝇是产品出厂前即已嵌入;证人薛正元、夏至平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被告扬州电视台对袁某某提供的方便面实物无异议,对两位证人证言未发表实质性质证意见。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虽内容真实,但该证据所提示的权利人非本案当事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证据3反映的是原告以及宿州市锦丰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获得的相关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实质性关联,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证据4,是其单方制作的统计表,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具备;原告证据5能证明其因诉讼而发生的费用。

被告袁某某提供的证据1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光盘)内容指向的实物一致,虽然原告对方便面面饼是否是其生产持怀疑态度,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该面饼是自己生产,因此该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提供的证据2、证据3,基本反映了本案事实发生的经过,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可确认下列事实:

1、原告是生产方便面和食品的企业,加工生产“锦丰”、“味之家”等商标的产品。

2、2005年12月,夏至平在薛正元经营的超市中购买了“味之家”牌方便面一包,在撕开包装袋准备冲泡时,发现面饼上粘有苍蝇一只,后向经销商袁某某反映,袁某某即向媒体报料,并认为原告生产的方便面质量不合格,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原告产品。扬州电视台在其关注栏目中对上述事件进行了报道,并按惯例次日重播。

另,涉案方便面面饼上的苍蝇与面条紧密黏粘,嵌入面条间缝隙内。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享有名誉权。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经营竞争关系,只要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给其造成损害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应提交证据证实:1、被告故意捏造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说法;2、该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实际损害。本案中袁某某虽向新闻媒体宣称原告生产的方便面上粘有苍蝇,且向公众宣扬谨慎购买原告等小厂生产的方便面。但袁某某此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理由是:袁某某提交了证据证实粘有苍蝇的方便面为原告生产,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袁某某作为经销商向公众披露相应信息,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使厂家提高产品质量,对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其实施的行为并非虚构的事实,无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不具有违法性。电视台作为新闻媒体,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具有监督功能。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被告扬州电视台在该起事件报道中,未偏离客观事实,未对事件作出不准确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也未添加不恰当的评价,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方便面面饼非其生产,以及面饼上苍蝇是被告袁某某事后故意嵌入,目的是损害原告名誉,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账号:x)

审判长戴子平

代理审判员于毅

代理审判员戴涛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