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盗窃爆炸物质案

时间:2007-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刑终字第13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盗窃爆炸物罪于200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儋州为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爆炸物质罪一案,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儋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陈某泽、潘学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陈某某和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符庭梅在国营八一总场推顶山丁某某(已被判刑)的矿口帮丁某某干活时,得知丁某某卖车得几万元钱,顿生盗窃念头。当晚7时许,丁某友邓赛珍想到八一总场场部联系等待丁某某,陈某某趁此机会用自己的摩托车载邓赛珍和符庭梅到八一总场场部,接着又将符庭梅送回八一总场长岭农场36队,然后独自返回到推顶山丁某某的住房,用丁某交给自己保管的钥匙开门入室行窃,陈某某在丁某住房未发现现金,却发现丁某床下有一黑色塑料袋包着七盒雷管(每盒100枚,共700枚),便将雷管盗走,拿到长岭农场32队的一片橡胶林内藏在一洞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该雷管的下落,陈某某心里害怕,便于同年8月28日上午用黑色塑料袋装着七盒雷管挂在八一中学学校门口的电动门上,内附一张纸条,要求捡到雷管的人将雷管交给公安机关。当天上午10点多钟,八一中学保安李某某、蔡某甲等人发现了雷管,即报告并移交八一公安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盗窃七盒雷管,并把雷管藏匿在一个橡胶洞里。后又把雷管挂在八一中学大门(电动门)上的事实。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24日晚8时许,家里700枚雷管被盗的事实。3、证人李某某、蔡某乙证言证实,在校门的电动门上挂着一个黑色袋子(内有7盒雷管)的事实。4、提取笔录及收据证实,700枚雷管被公安机关提取并交给儋州市化工建材煤炭公司保存。5、儋州市公安局八一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陈某某在袋里放一张字条。6、雷管性能检验报告证实,其具备引爆能力。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位置及被盗窃的雷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在未盗得财物后临时起意盗窃雷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雷管700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构成盗窃爆炸物质罪属表述不当,应予更正为盗窃爆炸物罪。在公安机关追查该雷管的下落时,被告人陈某某能交出雷管,并要求捡到雷管的人将雷管交给公安机关,且该雷管也被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主观上没有盗窃爆炸物的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是盗窃行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某于2005年8月24日傍晚7时许,窜到丁某某的住房,用钥匙开门入室行窃未发现现金;却发现床下有一黑色塑料袋包着七盒雷管(每盒100枚,共700枚),便将雷管盗走,后藏于橡胶林内的洞里。因公安机关追查该雷管的下落,陈某怕,于8月28日上午用黑色塑料袋装着七盒雷管挂在八一中学学校门口的电动门上,内附一张纸条,要求捡到雷管的人将雷管交给公安机关。当天上午10点多钟,八一中学保安李某某、蔡某甲等人发现了雷管,当即报告并移交八一公安分局的事实清楚。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上诉人陈某某供述,2005年8月24日晚饭后,他到丁某某住房,用丁某前交给他的钥匙开门进屋,想盗窃钱财没发现;就把丁某某藏在床下的七盒雷管盗走,并把雷管藏匿在一个橡胶洞里。公安机关追查后,心里害怕,28日早上天刚亮,就把雷管挂在八一中学大门电动门上的事实。2、失主丁某某陈某,其2005年8月24日晚8时许,他与女友邓赛珍回到推顶山矿石场住处。距住处10米远的地方看见住处的房门开着,突然发现一个人从房子跑出来,他赶紧跑进房里,房里很乱,并发现700枚雷管被盗的事实。3、证人李某某、蔡某乙证言,证实2005年8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校教职大会召开完后,他们一起朝校大门值班室走去,突然,发现校门的电动门上挂着一个黑色袋子,取下来后,打开袋子发现里面装有7盒雷管,立即向八一公安分局报警的事实。4、提取笔录及收据,证实2005年8月28日被盗的700枚雷管被公安机关提取归案,并移交儋州市化工建材煤炭公司保存。5、儋州市公安局八一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陈某某在袋里放一张字条,内容是:这是公安局追查的,谁捡了请交公安局。6、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盗的雷管均为火雷管,结构完整,具备引爆能力。7、现场勘验笔录及赃物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位置及被盗的雷管。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诉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盗得财物后临时起意盗窃雷管,其行为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上诉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爆炸物罪而是盗窃罪,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确实以盗窃他人钱财为目的,但后来因未偷到钱财继而转化为盗窃雷管,是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行为,其行为既符合盗窃罪同时又触犯盗窃爆炸物罪罪名,因而择一重罪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准确。且盗窃雷管数量已达到700枚,属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公安机关追查该雷管的下落时,上诉人陈某某能交出雷管,并要求捡到雷管的人将雷管交给公安机关,且又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已在量刑时从轻处罚。现上诉人要求改变罪名,以盗窃罪从轻判处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检察院监督意见要求维持原判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春雷

审判员吴健明

审判员马轶人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梁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