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丰禾园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沙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周某甲,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法定代理人郑某乙,是上列四被上诉人的父亲,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七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602房。
上列七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301房。
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丰禾园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242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丰禾园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林某某x元,以后就本案纠纷不再互相追究责任。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林某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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