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2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牌幸福二轮摩托车沿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小港3队G50跨线桥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桥北堍处时,因未确保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击前方由被害人姚继峰从北向南骑行至此的未悬挂牌号的港彩26英寸女式自行车,致被害人姚继峰死亡、被告人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是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刁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赔偿协议和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方作出了经济赔偿,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审判员费雄雄

书记员陆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