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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汇统房某产有限公司、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某产纠纷案

时间:2006-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四初字第4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伟忠,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淄博融信投担保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汇统房某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春,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街X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某产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汇统房某产有限公司、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某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汇统房某产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款x.67元,损失费x元,两项共计x.67元,被告汇统房某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x元,保全费x元,共计x元,由被告汇统房某产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海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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