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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常常无端辱骂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委曲求全,近几年来被告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只好在外租房,现已分居数年,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返还原告所应分配的家庭共同财产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双方198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女王某,1987年1月出生,已工作。子王某鑫,1991年4月出生,已参军。2008年7月,原告在外租房双方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有关书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孩子,子女均未成家,仍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原告当庭没有提供夫妻分居两年和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事实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多增加沟通与互信,积极修复双方已产生的感情裂痕,创造完美的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志华

二○○九年十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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