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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劳务报酬拖欠工资款纠纷案

时间:2006-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枞民一初字第302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枞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枞阳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枞阳县人,农民(现从事船舶运输),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务报酬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建亚独任审判,公开开放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被告雇佣我为其驾驶船舶,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现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8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该款。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系从事船舶运输业个体户。2004年初,被告雇佣原告为其驾驶船舶。双方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工作一个月后,因与被告产生矛盾,辞去工作。2004年3月3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一张欠条,表明欠原告工资款2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之父代被告给付200元,尚欠1800元。被告父代被告承诺于2004年农历10月付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某某欠原告工资款1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款1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5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5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曹建亚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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