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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房某要求宣告其儿子房某峰死亡案

时间:2001-09-02  当事人: 房某   法官:   文号:(2001)津海事宣字第4号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津海事宣字第4号

申请人房某(“鲁荣渔0325”号船员房某峰之父),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X村。

委托代理人孟思清,精通国际商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房某要求宣告其儿子房某峰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999年12月30日早晨6时许,房某峰所在船“鲁荣渔0325”号在成山头附近海域被圣文森特籍“银渔”(M/VSILVERYU)轮撞沉,致使船员房某峰及其他3名船员随船沉没遇难。为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房某峰死亡。

经查,房某峰,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X村人,“鲁荣渔0325”号渔船船员。房某峰于1999年12月30日早晨6时许,在“鲁荣渔0325”号捕捞作业返航途中与圣文森特籍“银鱼”(M/VSILVERYU)轮发生碰撞沉没后遇难至今,经山东省容成市公安局龙须岛边防派出所证明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之规定,于2001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房某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房某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在“鲁荣渔0325”号与圣文森特籍“银鱼”(M/VSILVERYU)轮船舶碰撞后,“鲁荣渔0325”号渔船沉没,船员房某峰下落不明,经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龙须岛边防派出所证明不可能生存,本院发出寻找房某峰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下落,房某峰死亡事实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房某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秀杰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陈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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