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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某某与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5-1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蚌民二终字第77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蚌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宏达摩托车配件商行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宁,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门吉祥庵。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销售部长。

委托代理人戴圣盟,江苏南京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祖某某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以2002年5月29日对帐单认定欠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祖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有多年火花塞买卖业务往来。2002年5月29日,祖某某在对方提供的对帐单签名确认截至2002年5月28日尚欠货款x元。此后,祖某某陆续给付货款x元,2003年6月29日,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又向祖某某交付价值x元的火花塞,祖某某没有给付货款。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因索款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祖某某给付尚欠货款x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6741元,由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祖某某承担5741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祖某某于200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货款11万元,双方本案即无争议。祖某某逾期不给付该款项,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执行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一审诉讼费用6741元,由南京华德火花塞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6741元由祖某某承担。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轩银珍

审判员罗晓敏

审判员姚昌米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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