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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0074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29日4日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旺哥”(另案处理)到通州区X镇八里桥市场蔬菜区停车场,将吴望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陵”牌正三轮摩托车窃走,价值人民币2670元。后被市场保安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吴望三陈述,岳跃峰、曹海斌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某赃款二千六百七十元,发还吴望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孙晓东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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