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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姚某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5-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蚌民一终字第291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194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晓光,固镇县仲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姚某某之妻),194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05)固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徐晓光,被上诉人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5日,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姚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甲租赁姚某某位于任桥镇X街东侧门面房六间,租期三年,年租金8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刘某甲实际租用该房至2000年10月,期间未支付过房租,共欠姚某某租金4000元。2000年11月15日,经中间人王某某协调,姚某某同意用欠刘某甲的香油款折抵房租,姚某某与刘某甲用各自所欠房租和香油款相互抵扣,经结算,双方达成协议,刘某甲尚欠姚某某房租1900元。此后,刘某甲偿还了姚某某500元现金,姚某某又赊欠刘某甲11.1斤香油(110元),现尚欠姚某某租金1290元。姚某某多次催要,刘某甲以各种理由拒付,姚某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甲偿还拖欠的租金129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欠条、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甲与姚某某房屋租赁关系成立,刘某甲欠姚某某租金至今未付存有过错,姚某某要求刘某甲偿还房租129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判决:被告刘某甲给付原告姚某某房屋租金12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被告刘某甲不服,以签订合同时已付押金400元、房屋租赁期间已支付租金800元;姚某某尚欠其煤泥款900元、香油款1456元,加之2003年又付了500元租金,与姚某某的债务已相互抵销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姚某某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租用被上诉人姚某某房屋期间欠房租4000元,此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诉人刘某甲称房租已全部付清,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刘某甲称在租用房屋期间已支付21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000年11月15日,经结算刘某甲尚欠姚某某1900元,此节有刘某甲所写欠条为凭,此后,除姚某某认可已收到的500元现金和赊欠11。1斤香油可抵销房租外,刘某甲称又支付了现金已与所欠房租相抵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素华

审判员顾咏君

审判员王某霞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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