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庞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9月15日结婚,1994年农历10月15日生女儿杨某燕,2005年农历8月5日生儿子杨某柱。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酗酒打人,常酒后无故殴打我。2010年4月23日,被告酒后又殴打我,用手掐我脖子,吓得我离家至今,不敢回家。现无法忍受被告长期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燕由我抚养,婚生子杨某柱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不是事实,我没打原告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份。

证明双方于199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

2、身份证一份。

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被告对结婚证、身份证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调查、辩论,印证和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农历10月15日生婚生女杨某燕,于2005年农历8月5日生婚生子杨某柱。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新飞冰箱一台、王牌21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重庆125摩托车一辆、席梦思床一个、洪都、日本三铃电动车各一辆。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原告于2010年阴历3月初9离开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感情。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感情出现了一定裂痕,但是双方已结婚多年,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勤

审判员郭新芳

审判员郭文利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