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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去深圳打工,在深圳被告与别人同居被我逮着。故起诉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2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二十日余被告便外出打工无故至今不归,杳无音讯。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本人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结婚后二十多天便外出至今不归,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会利

审判员李银环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韩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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