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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盗窃上诉案

时间:2006-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刑终字第0346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略)。1997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韩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千二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王百录。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韩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高嵩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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